文号 | 平政办〔2016〕58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06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包括《平顶山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平顶山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平顶山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平顶山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平顶山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平顶山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6日
平顶山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等有关精神,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排查上报的109个扬尘路段、351个建筑施工场地、27个道路施工场地、33个市政施工场地、12个拆迁施工场地、28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560个扬尘场地,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场地实施全面治理;2016年7月底前全市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底前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市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制定本地、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在省环保厅2016年5月组织排查的扬尘污染源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对本地、本系统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提供组织保障。
(二)攻坚治理阶段(2016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本系统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照治理标准,对施工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清单中的问题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问题整改到位后要纳入常态化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将组织督导组对各级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不达标的扬尘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三)“回头看”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五、治理内容、要求及职责分工
(一)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351个建筑施工场地、27个道路施工场地、33个市政施工场地、12个拆迁施工场地、28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451个施工场地,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各县(市、区)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特别是对新建、改扩建高速区段和高铁在建区段等大型道路建设施工工地,要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
(2)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3)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3.责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大型企业要按照本系统制定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区外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的监督管理;铁路部门负责高铁在建区段施工工地的监督管理;其他施工工地扬尘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109个扬尘路段,以及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各县(市、区)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城乡接合部路段、外环路段等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要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基本要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
(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
(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
(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
(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
(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
(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
(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8)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3.责任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本系统制定的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市区公园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进行查扣;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区外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其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2.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
(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
(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
(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
(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
(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
(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3.责任落实。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本系统制定的实施方案,指导本系统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四)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
1.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2016年5月排查上报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以及各级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2.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
(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3.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管平台,实时监控。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顶山日报社、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把全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表明全市治理扬尘污染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也要采取类似形式,向当地群众作出打好治理扬尘攻坚战的庄严承诺,形成治理扬尘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强化监管执法。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系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等主管行业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开展全市城市区外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和主管行业内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市环保局综合督导扬尘污染治理,并组织开展全市工业料场等各类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中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所主管行业职责,在全市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检查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推动本辖区的扬尘执法监管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有关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和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三)定期调度通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20日前要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3990636)。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每月在《平顶山日报》、平顶山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县(市、区)政府名单。
(四)严格奖惩问责。把攻坚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蓝天工程实施考核相结合、与下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相结合、与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相结合,对本地、本系统目标任务完成好、污染物总量降幅大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县(市、区)政府,给予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和生态补偿奖励;对本系统目标任务完成差、污染物总量降幅小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差、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县(市、区)政府,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对该县(市、区)实施环境空气生态补偿财政扣款。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行动方案、管理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调度通报和任务落实等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履职尽责、工作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并对以下情况和行为实施问责:
1.对未制定本级、本系统实施方案或监督检查方案,未认真组织本级、本系统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活动,或本级、本系统工作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相关行业扬尘污染反弹严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组织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并由新闻媒体对该系统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2.对各类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弄虚作假,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辖区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办法(试行)》规定,对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对于问题严重的,由新闻媒体对该县(市、区)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平顶山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等有关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环保厅工作要求,切实遏制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9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4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上旬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1.加快电力企业整合
积极推进姚电公司、平东热电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电力企业整合,实施姚电公司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改造,加快推进市区北部矿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替代生产规模小、环保水平低的小型电厂。2016年9月30日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要关停四矿供热锅炉、十二矿供热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姚电公司、平东热电公司
2.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
推进姚电公司、平东热电公司北线供热管网建设,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供热管网联接,替代四矿电厂、十二矿矸石电厂对北部矿区供热。加快姚电公司5#、6#机组热电联产改造,建设西线、南线供热管网工程,实现向新城区、湛南新城及老城区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姚电公司、平东热电公司
3.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国家和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企业
(二)全面完成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含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含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按期实现超低排放的地方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含自备电厂),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整治名单见附件1)。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有关企业
(三)工业锅炉废气整治
2016年辖区内所有建成区以内、热力管网铺设到的地方,单台出力10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予以拆除或改为清洁燃料;辖区内所有建成区以外、不在锅炉拆改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要求: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烟尘≤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关闭措施(燃煤锅炉整治名单详见附件2,锅炉拆改名单详见附件3、附件4)。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四)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企业废气整治
2016年9月30日前,所有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粉尘治理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有组织排放粉尘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要求: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达到以下标准:生产车间全密闭并配备收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设施,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厂区出入口要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非法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水泥粉磨站治理名单详见附件5、商品混凝土企业整治名单详见附件6)。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五)工业炉窑废气整治
2016年9月30日前,辖区内工业窑炉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有色金属熔炼炉颗粒物≤4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工业炉窑废气整治名单详见附件7)。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六)砖瓦炉窑废气整治
严格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综合督查意见的报告》(平文〔2015〕115号)要求,依法依规暂停各县(市、区)规划区内砖厂环评审批;责令市区及周边砖瓦炉窑企业停止生产;各县(市)、石龙区按照治理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开展砖瓦炉窑企业废气整治,对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完善的企业要安装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料场、堆场建设规范化的料棚或防风抑尘网,全面达到防扬尘、防渗漏、防溢流“三防”要求,厂区硬化、绿化(砖瓦炉窑企业废气整治名单祥见附件8)。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七)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2016年9月30日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2016年11月30日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小散乱差” 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有关单位
(八)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对全市3家水泥企业、3家钢铁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企业全部停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
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并不再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有关企业
(九)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企业
(十)深入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对所有涉气污染企业进行整治,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市政府新闻发布平台,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广播电视台和平顶山日报社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工业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格局,以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市“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每季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每月在《平顶山日报》、平顶山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县(市、区)、责任单位名单。
(四)严格奖罚问责。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业企业提标治理、“散小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按要求组织错峰生产的地方和有关责任单位,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市、区)政府蓝天工程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有关企业要认真填报相应情况表的内容,自2016年7月18日起,每周一上午将相应情况表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联 系 人:赵鹏举 王永杰
联系电话:3990636 3500956
电子邮箱:pdsdqb@126.com
附件:1.电力行业(含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整治情况表
2.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
3.省定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表
4.各县(市、区)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表
5.水泥粉末站整治情况表
6.商品混凝土整治情况表
7.工业窑炉废气整治情况表
8.砖瓦炉窑废气综合整治情况表
附件1
电力行业(含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整治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机组 编号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治理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整改 进度 |
1 | 鲁山县 |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 | 1# | 100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鲁山县政府 | |
2 | 鲁山县 |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 | 2# | 100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3 | 叶县 | 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 1# | 13.5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叶县政府 | |
4 | 叶县 | 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 2# | 13.5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5 | 叶县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联合盐化有限公司 | 1#、2# | 130/130(t/h)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中国平煤 神马集团 | |
6 | 叶县 | 中国平煤神马尼龙科技 | 1#、2# | 260/260(t/h)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叶县政府 | |
7 | 叶县 | 平顶山天源盐化 有限责任公司 | 1#、2#、3#、4# | 65/65/75/75(t/h)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8 | 新华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坑口电厂 | 1# | 5.5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中国平煤 神马集团 | |
9 | 新华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坑口电厂 | 2# | 6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10 | 卫东区 | 平东热电有限公司 | 6# | 21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市环保局 | |
11 | 卫东区 | 平顶山平东热电 有限公司 | 7# | 21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市环保局 | |
12 | 卫东区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 1#、2#、3#、4# | 75/75/130/240(t/h)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中国平煤 神马集团 | |
13 | 湛河区 | 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 有限公司 | 1#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姚电公司 | ||
14 | 湛河区 | 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 有限公司 | 2# | 30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15 | 湛河区 | 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 有限公司 | 3# | 30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16 | 湛河区 | 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 有限公司 | 4# | 30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17 | 湛河区 | 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 有限公司 | 5# | 60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18 | 湛河区 | 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 有限公司 | 6# | 60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
19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三和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 | b15-4.90\0.981 c25-4.90\0.981 | 超低排放 | 2016年 9月底 | 湛河区政府 |
附件2
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锅炉容量(t/h)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1 | 新华区 | 平顶山三基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 2 | 新华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 | 6(备用) |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 |
3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 10 | |||
4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 6 | |||
5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矿 | 4 | |||
6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矿 | 4 | |||
7 | 新华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铁路运输处 | 4 | |||
8 | 新华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四矿煤矸石热电厂1# | 35 | |||
9 | 新华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四矿煤矸石热电厂2# | 35 | |||
10 | 新华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四矿煤矸石热电厂3# | 35 | |||
11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七星选煤厂 | 10 | |||
12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星选煤厂 | 10 | |||
13 | 新华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星选煤厂 | 10 | |||
14 | 卫东区 | 平顶山正大有限公司 | 4 | |||
15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 4 | |||
16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 4 | |||
17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 4 | |||
18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 | 20 | |||
19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 | 10 | |||
20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 | 10 | |||
21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 | 10 | |||
22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 | 10 | |||
23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 | 6 | |||
24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矿选煤厂 | 10 | |||
25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矿选煤厂 | 10 | |||
26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田庄选煤厂 | 8 | |||
27 | 卫东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田庄选煤厂 | 12 | |||
28 | 卫东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矸石电厂1# | 35 | |||
29 | 卫东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矸石电厂2# | 35 | |||
30 | 卫东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矸石电厂3# | 35 | |||
31 | 卫东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平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5 | 卫东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32 | 卫东区 | 平顶山煤业集团一矿选煤厂 | 10 |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 2016年 9月底 | |
33 | 卫东区 | 平顶山煤业集团一矿选煤厂 | 18 | |||
34 | 湛河区 |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 | 6 | |||
35 | 湛河区 |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 | 6 | |||
36 | 湛河区 |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 | 6 | |||
37 | 舞钢市 | 舞钢市群望纸板有限公司 | 10T*2,15 | 舞钢市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38 | 郏 县 | 平顶山吉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4 | 郏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39 | 郏 县 | 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6 | |||
40 | 郏 县 | 平顶山鹰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6 | |||
41 | 郏 县 | 河南林大建材有限公司 | 4 | |||
42 | 郏 县 | 平顶山佳瑞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4 | |||
43 | 郏 县 | 平顶山市汇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400千卡 | |||
44 | 鲁山县 | 新站浴池 | 0.5 | 鲁山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45 | 鲁山县 | 河南永力电力塔杆有限公司 | 1 | |||
46 | 叶 县 | 叶县双汇牧业有限公司 | 4 | 叶县政府 叶县政府 叶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 |
47 | 叶 县 | 叶县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 | 0.5 | |||
48 | 叶 县 | 平顶山长城饭店春鸟生态园 | 4 | |||
49 | 叶 县 | 平顶山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 1 | |||
50 | 叶 县 | 平顶山森源木业有限公司 | 4 | |||
51 | 叶 县 | 叶县双汇牧业有限公司15万头育肥场 | 4,2 | |||
52 | 叶 县 | 叶县双汇牧业有限公司5万头育肥场 | 4 | |||
53 | 叶 县 |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 | 2,4 | |||
54 | 叶 县 | 平顶山市领军清真调味品有限公司 | 0.7 | |||
55 | 叶 县 | 河南省叶县三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2 | |||
56 | 叶 县 | 河南省金牛足食品有限公司 | 4 | |||
57 | 叶 县 | 叶县伊帆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 1 | |||
58 | 叶 县 | 河南省平顶山迪克集团有限公司 | 2 | |||
59 | 叶 县 | 叶县隆皓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6 | |||
60 | 叶 县 | 平顶山富农化工有限公司 | 4 | |||
61 | 叶 县 | 叶县田庄鑫发胶合板厂 | 6 | |||
62 | 叶 县 | 河南奥斯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4T*2 | |||
63 | 叶 县 | 叶县广联畜禽有限公司 | 1 | |||
64 | 叶 县 | 平顶山市金佰隆工贸有限公司 | 0.5 | |||
65 | 叶 县 | 平顶山市九州同心饲料有限公司 | 2 | |||
66 | 叶 县 | 平顶山金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0 | |||
67 | 叶 县 | 河南省树民机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 1 | |||
68 | 叶 县 | 白天鹅洗涤中心 | 1 | |||
69 | 叶 县 | 平顶山市昊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1 | |||
70 | 叶 县 | 平顶山亿鑫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8 | |||
71 | 叶 县 | 平顶山庆坤建材有限公司 | 4 | |||
72 | 叶 县 | 平顶山倍安德塑化有限公司 | 100万大卡加热炉 |
附件3
省定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单 位 | 锅炉用途 | 锅炉规模(t/h)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
1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正瑞实业 有限公司 | 供气 | 6 | 湛河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兴州机械厂 职工浴池 | 洗浴 | 1 | ||||
3 | 宝丰县 | 开源宾馆 | 洗浴 | 2 | 宝丰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4 | 宝丰县 | 四通洗浴 | 洗浴 | 1 | ||||
5 | 宝丰县 | 龙泉洗浴 | 洗浴 | 1 | ||||
6 | 宝丰县 | 三环洗浴 | 洗浴 | 2 | ||||
7 | 宝丰县 | 颐水房捷宾馆 | 供暖洗浴 | 1 | ||||
8 | 卫东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沥青油库 | 供暖 | 4 | 卫东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9 | 卫东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沥青油库 | 供暖 | 2 | ||||
10 | 舞钢市 | 舞钢市中泰商务宾馆 | 供暖洗浴 | 2 | 舞钢市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11 | 舞钢市 | 安钢集团舞阳矿业公司 矿山宾馆 | 供暖洗浴 | 2 | ||||
12 | 舞钢市 | 大众洗浴 | 洗浴 | 1 | ||||
13 | 舞钢市 | 垭口一高 | 供暖 | 3 | ||||
14 | 舞钢市 | 二招宾馆 | 供暖洗浴 | 2 | ||||
15 | 舞钢市 | 雅池洗浴中心 | 洗浴 | 1 | ||||
16 | 舞钢市 | 苗庄李新民浴池 | 洗浴 | 1 | ||||
17 | 舞钢市 | 石门郭郭清泉洗浴中心 | 洗浴 | 0.5 | ||||
18 | 舞钢市 | 舞钢市银海纺织有限公司 | 供气 | 2 |
附件4
各县(市、区)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锅炉容量(t/h)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1 | 新华区 | 平顶山教育学院 | 2 | 新华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 | 新华区 | 西高皇华清浴池 | 0.3 | |||
3 | 新华区 | 西市场康洁浴池 | 0.5 | |||
4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 有限公司 | 4T*2 | 湛河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5 | 湛河区 |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 3T*3 | |||
6 | 湛河区 | 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 2T*3 | |||
7 | 湛河区 | 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 | 4T*2 | |||
8 | 高新区 | 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 7 | 高新区管委会 | 2016年 9月底 | |
9 | 高新区 | 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 7 | |||
10 | 舞钢市 | 舞钢市第一高级中学 | 2 | 舞钢市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11 | 舞钢市 | 华都宾馆 | 2 | |||
12 | 舞钢市 | 舞钢市朱兰矿山宾馆 | 2 | |||
13 | 舞钢市 | 舞钢市三毛洗浴中心 | 1 | |||
14 | 宝丰县 | 东中浴池 | 1 | 宝丰县政府 宝丰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 |
15 | 宝丰县 | 妇幼保健院 | 1 | |||
16 | 宝丰县 | 十字街浴池 | 1 | |||
17 | 宝丰县 | 鸿运浴池 | 1 | |||
18 | 宝丰县 | 中医院东隔壁浴池 | 1 | |||
19 | 宝丰县 | 龙兴浴池 | 1 | |||
20 | 宝丰县 | 河滨浴池 | 1 | |||
21 | 宝丰县 | 万客来洗浴 | 1 | |||
22 | 宝丰县 | 青龙湾洗浴 | 2 | |||
23 | 宝丰县 | 神骊食品 | 0.4 | |||
24 | 宝丰县 | 贵宾浴池 | 1 | |||
25 | 宝丰县 | 第二高级中学 | 2 | |||
26 | 宝丰县 | 红星学校 | 2 | |||
27 | 宝丰县 | 云海酒店洗浴 | 1 | |||
45 | 郏 县 | 河南创佳食品有限公司 | 4 | 郏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46 | 郏 县 | 平顶山市刘师傅食品有限公司 | 160万大卡 | |||
47 | 郏 县 | 花刘管场 | 0.5 | |||
48 | 郏 县 | 平顶山市马亮磨料磨具 有限公司 | 2,6 | |||
49 | 郏 县 | 平顶山市秦新民食品有限公司 | 1 | |||
50 | 郏 县 | 平顶山嘉成包装有限公司 | 5 | |||
55 | 鲁山县 | 鲁山县中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 2 | 鲁山县政府 鲁山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 |
56 | 鲁山县 | 河南省迷王制衣有限公司 | 1 | |||
57 | 鲁山县 | 平顶山市海都酒店有限公司 | 2 | |||
58 | 鲁山县 | 鲁山县育英学校 | 2.7,2.1 | |||
59 | 鲁山县 | 鲁山爱心医院 | 1.4 |
附件5
水泥粉末站整治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产能 (万吨/年) | 环保手续 办理情况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1 | 舞钢市 | 舞钢市年华水泥有限公司 | 舞钢市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 | 叶 县 | 叶县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叶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3 | 叶 县 | 平顶山强达盛龙水泥 有限公司 | |||||
4 | 叶 县 | 叶县第三水泥厂 | |||||
5 | 石龙区 | 平顶山辰龙水泥有限公司 | 石龙区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6 | 新城区 | 天元水泥公司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 2016年 9月底 | |||
7 | 湛河区 | 天瑞姚电水泥 | 市环保局 | 2016年 9月底 |
附件6
商品混凝土整治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位 置 |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 厂区落实“三防” 情况 | 责任 单位 | 完成 时限 | 整改进度 |
1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恒基混凝土 有限公司 | 西环路 | 新华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鑫瑞祺商砼 有限公司 | 民营工业 园区 | |||||
3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天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焦店村 | |||||
4 | 新华区 | 河南亿嘉(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焦店村 | |||||
5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鑫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西吴庄村 | |||||
6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天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平郏路园区 | |||||
7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明鑫混凝土 有限公司 | 北环路 工业园 | 卫东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8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泰鑫混凝土 有限公司 | 平桐路 | 湛河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9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中立混凝土 有限公司 | 姚孟村 | |||||
10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绿韵混凝土 有限公司 | 石庙村 | |||||
11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 有限公司 | 苗侯村 | |||||
12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基兆混凝土 有限公司 | 郭庄村 | |||||
13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成展混凝土 有限公司 | 郭庄村 | |||||
14 | 湛河区 | 平顶山祥顺发混凝土 有限公司 | 谢庄村 | |||||
15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泰鑫混凝土 有限公司 | 平桐路 | |||||
16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鑫兴商砼 有限公司 | 南顾庄村西 | 石龙区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17 | 石龙区 | 石龙区至宝丰县段 快速路商砼站 | 高庄村北 | |||||
18 | 新城区 | 世纪星商砼站 | 平郏路口 | 新城区管委会 | 2016年 9月底 | |||
19 | 新城区 | 桃源商砼站 | 平宝路 | |||||
20 | 新城区 | 同泰商砼站 | 未来路 | |||||
21 | 高新区 | 平顶山市鑫泉搅拌站 | 许南路建设路口 | 高新区管委会 | 2016年 9月底 | |||
22 | 高新区 | 河南金建中晟构建 有限公司 | 许南公路南段路西 | |||||
23 | 舞钢市 | 舞钢市永利混凝土 有限公司 | 杨庄乡 | 舞钢市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4 | 舞钢市 | 中泰混凝土公司 | 垭口 | |||||
25 | 宝丰县 | 宝丰县世纪混凝土销售 有限公司 | 周庄镇皮庄村 | 宝丰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6 | 宝丰县 | 宝丰县大地混凝土销售 有限公司 | 东五环南段 | |||||
27 | 郏 县 | 平顶山巨丰混凝土 有限公司 | 白庙乡 | 郏县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8 | 郏 县 | 平顶山祥建混凝土 有限公司 | 渣元乡 | |||||
29 | 鲁山县 | 鲁山县信保商品混凝土 有限公司 | 粱洼镇 南店村 | 鲁山县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30 | 鲁山县 | 鲁山县亚方商砼有限公司 | 五里堡 | |||||
31 | 叶 县 | 平顶山超强混凝土 有限公司 | 龚店乡 十里铺 | 叶县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32 | 叶 县 | 平顶山昊泰混凝土 有限公司 | 龚店乡辛庄 |
附件7
工业窑炉废气整治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 | 环保手续 办理情况 | 责任 单位 | 完成时限 | 整改进度 |
1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开元特种石墨 有限公司 | 碳素 | 卫东区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2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弘大碳素 有限公司 | 碳素 | 湛河区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3 | 石龙区 |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 有限公司 | 碳素制品 | 石龙区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4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奥莱得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 陶瓷 | ||||
5 | 石龙区 | 河南中鸿集团煤化 有限公司 | 炼焦 | ||||
6 | 石龙区 | 平顶山瑞平石龙水泥 有限公司 | 水泥 | ||||
7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东鑫焦化 有限责任公司 | 炼焦 | 石龙区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8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沪江陶瓷股份 有限公司 | 陶瓷 | ||||
9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鑫之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耐火材料 | ||||
10 | 舞钢市 | 舞钢实业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 白灰 | 舞钢市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11 | 宝丰县 | 宝丰县洁石实业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 建材 | 宝丰县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 ||
12 | 宝丰县 | 平顶山市博翔碳素 有限公司 | 碳素 | ||||
13 | 宝丰县 | 天昌国际有限公司 宝丰复烤厂 | 复烤 | ||||
14 | 郏 县 | 郏县源丰铸件有限公司 | 铸造 | 郏县 政府 郏县 政府 郏县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2016年 9月底 | ||
15 | 郏 县 | 郏县亚鑫铸件有限公司 | 铸造 | ||||
16 | 郏 县 | 郏县汇金铸件有限公司 | 铸造 | ||||
17 | 郏 县 | 郏县旭宇铸件有限公司 | 铸造 | ||||
18 | 郏 县 | 郏县福鑫铸件有限公司 | 铸造 | ||||
19 | 郏 县 | 郏县鸿运铸件有限公司 | 铸造 | ||||
20 | 郏 县 | 郏县广阔天地锅厂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1 | 郏 县 | 郏县恒发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2 | 郏 县 | 郏县康源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3 | 郏 县 | 河南华邦电器炊具 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4 | 郏 县 | 郏县瑞康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5 | 郏 县 | 郏县煜康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6 | 郏 县 | 河南美嘉浩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7 | 郏 县 | 郏县福声锅厂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8 | 郏 县 | 河南省豫花苑炊具 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29 | 郏 县 | 郏县金锅源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0 | 郏 县 | 平顶山市华友炊具 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1 | 郏 县 | 平顶山市美伊厨炊具 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2 | 郏 县 | 郏县上保锅厂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3 | 郏 县 | 郏县上丰锅厂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4 | 郏 县 | 平顶山市华合炊具销售 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5 | 郏 县 | 郏县新能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6 | 郏 县 | 郏县上祥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7 | 郏 县 | 河南本信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8 | 郏 县 | 郏县正明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39 | 郏 县 | 郏县万家利炊具有限公司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
40 | 郏 县 | 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 | 水泥 |
附件8
砖瓦炉窑废气综合整治情况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年产量 |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 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 | 责任单位 | 整改 时限 | 整改 进度 |
1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隆鑫建材 有限公司 | 新华区 政府 新华区 政府 | 2016年 9月底 2016年9月底 | ||||
2 | 新华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宏基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3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永生矸石砖厂 | ||||||
4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宏勋建材 有限公司 | ||||||
5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安顺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6 | 新华区 | 平顶山市金海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7 | 新华区 | 河南建益达实业有限公司 | ||||||
8 | 新华区 | 渝平建材有限公司 | ||||||
9 | 新华区 | 新型墙体制品厂 | ||||||
10 | 新华区 | 柏瑞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11 | 新华区 | 鹰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12 | 新华区 | 宁大伟矸石砖厂 | ||||||
13 | 新华区 | 华兴宇建材有限公司 | ||||||
14 | 新华区 | 民胜建材有限公司 | ||||||
15 | 新华区 | 七矿矸石砖厂 | ||||||
16 | 卫东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东鼎 建材有限公司 | 卫东区 政府 卫东区 政府 |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 ||||
17 | 卫东区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诚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18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辛北环保新型 建材有限公司 | ||||||
19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浩麟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20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华宇平安新型 建材有限公司 | ||||||
21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宏泰祥 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22 | 卫东区 | 卫东区建辉新型墙体砖厂 | ||||||
23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建辉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 | ||||||
24 | 卫东区 | 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 | ||||||
25 | 卫东区 | 卫东区富民新型砖厂 | ||||||
26 | 卫东区 | 卫东区永盛煤矸石砖厂 | ||||||
27 | 卫东区 | 卫东区英辉砖厂 | ||||||
28 | 卫东区 | 卫东区三友新型砖厂 | ||||||
29 | 卫东区 | 平顶山市乾营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 | ||||||
30 | 卫东区 | 卫东区新兴建筑材料厂 | ||||||
31 | 卫东区 | 卫东区永兴新型制砖厂 | ||||||
32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中荣墙体建材 有限公司 | 湛河区 政府 湛河区 政府 |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 ||||
33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民惠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34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光阳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35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鼎盛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36 | 湛河区 | 平顶山丰隆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37 | 湛河区 | 李堂砖厂 | ||||||
38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美家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
39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金石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40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新弘新建材 有限公司 | ||||||
41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恒泰垣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
42 | 湛河区 | 平顶山鼎盛新型建材二厂 | ||||||
43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世纪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44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结实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45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正瑞实业 有限公司 | ||||||
46 | 湛河区 | 平顶山市旺锦建材加工 有限公司 | ||||||
47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佳苑建材 有限公司 | 石龙区 政府 | 2016年9月底 | ||||
48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华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49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 有限公司 | ||||||
50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金方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51 | 石龙区 | 平顶山市石龙区宏瑞元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52 | 石龙区 | 宝丰县仁和砖厂 | ||||||
53 | 石龙区 | 宝丰县兴鑫园砖厂 | ||||||
54 | 新城区 | 平顶山市君昌胜建材 有限责任公司 | 新城区 管委会 | 2016年9月底 | ||||
55 | 高新区 | 平顶山钛强新型墙材 有限公司 | 高新区 管委会 | 2016年9月底 | ||||
56 | 高新区 | 苗庄砖厂 | ||||||
57 | 高新区 | 叶县又升煤矸石再生砖厂 | ||||||
58 | 舞钢市 | 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 舞钢市 政府 舞钢市 政府 |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 ||||
59 | 舞钢市 | 舞钢市科健建材有限公司 | ||||||
60 | 舞钢市 | 舞钢市启凯建材有限公司 | ||||||
61 | 舞钢市 | 舞钢市力强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62 | 舞钢市 | 伟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63 | 舞钢市 | 杨庄乡第一新型建材厂 | ||||||
64 | 舞钢市 | 利泰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65 | 舞钢市 | 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 | ||||||
66 | 舞钢市 | 平顶山万虎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67 | 舞钢市 | 杨庄乡兰英新型砖厂 | ||||||
68 | 舞钢市 | 杨庄乡晁庄砖厂 | ||||||
69 | 舞钢市 | 杨庄乡臧平砖厂 | ||||||
70 | 舞钢市 | 杨庄乡毛庄二砖厂 | ||||||
71 | 舞钢市 | 河南省耀青物资有限公司 | ||||||
72 | 舞钢市 | 尹集镇清凉寺新型建材厂 | ||||||
73 | 舞钢市 | 尹集镇清凉寺砖厂 | ||||||
74 | 舞钢市 | 汇丰炉料经销公司 | ||||||
75 | 舞钢市 | 尹集镇振杰空心砖厂 | ||||||
76 | 舞钢市 | 舞钢市唐山新型建材厂 | ||||||
77 | 舞钢市 | 舞钢市正旺建材有限公司 | ||||||
78 | 舞钢市 | 舞钢市清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
79 | 宝丰县 | 平顶山市恒翔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宝丰县 政府 | 2016年9月底 | ||||
80 | 宝丰县 | 三兴建材有限公司 | ||||||
81 | 宝丰县 | 市恒通建材有限公司 | ||||||
82 | 宝丰县 | 宝丰县民悦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83 | 宝丰县 | 八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84 | 宝丰县 | 六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85 | 郏 县 | 郏县诚远建材有限公司 | 郏县 政府 郏县 政府 郏县 政府 郏县 政府 郏县 政府 |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 ||||
86 | 郏 县 | 郏县六和建材有限公司 | ||||||
87 | 郏 县 | 郏县龙山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88 | 郏 县 | 平顶山市嘉烨建材 有限公司 | ||||||
89 | 郏 县 | 郏县顺和新型制砖厂 | ||||||
90 | 郏 县 | 郏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 ||||||
91 | 郏 县 | 郏县富华建材有限公司 | ||||||
92 | 郏 县 | 郏县昌盛新型制砖厂 | ||||||
93 | 郏 县 | 郏县宏鑫新型砖厂 | ||||||
94 | 郏 县 | 郏县卫东新型机砖厂 | ||||||
95 | 郏 县 | 郏县王恩生建材有限公司 | ||||||
96 | 郏 县 | 郏县安原建材有限公司 | ||||||
97 | 郏 县 | 耿晓恩加气蒸压砖厂 | ||||||
98 | 郏 县 | 平顶山市坤泰建材 有限公司 | ||||||
99 | 郏 县 | 平顶山市鹰浩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00 | 郏 县 | 平顶山林大建材有限公司 | ||||||
101 | 郏 县 | 平顶山市盛发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02 | 郏 县 | 郏县丰华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03 | 郏 县 | 永刚建材厂 | ||||||
104 | 郏 县 | 成兴建材有限公司 | ||||||
105 | 郏 县 | 广瑞砖厂 | ||||||
106 | 郏 县 | 五里堡砖厂 | ||||||
107 | 郏 县 | 克明砖厂 | ||||||
108 | 郏 县 | 示范园砖厂 | ||||||
109 | 郏 县 | 万方砖厂 | ||||||
110 | 郏 县 | 胜利砖厂 | ||||||
111 | 郏 县 | 渣元乡林村免烧专厂 | ||||||
112 | 郏 县 | 郏县宏阳免烧砖厂 | ||||||
113 | 郏 县 | 郏县渣元乡黄门免烧砖厂 | ||||||
114 | 郏 县 | 宋堡砖厂 | ||||||
115 | 郏 县 | 郏县新世纪免烧砖厂 | ||||||
116 | 郏 县 | 郏县渣元乡环保免烧砖厂 | ||||||
117 | 郏 县 | 郏县渣元乡寺街免烧砖厂 | ||||||
118 | 郏 县 | 郏县宏运免烧砖厂 | ||||||
119 | 郏 县 | 郏县广源免烧砖厂 | ||||||
120 | 郏 县 | 郏县长兴免烧砖厂 | ||||||
121 | 郏 县 | 郏县三和免烧砖厂 | ||||||
122 | 郏 县 | 郏县山前李免烧砖厂 | ||||||
123 | 郏 县 | 诚远建材有限公司 | ||||||
124 | 郏 县 | 郏县众合建材有限公司 | ||||||
125 | 郏 县 | 顺强免烧砖厂 | ||||||
126 | 郏 县 | 郏县广天乡白菜庄村环保砖销售部 | ||||||
127 | 郏 县 | 郏县天瑞免烧砖厂 | ||||||
128 | 郏 县 | 家县广天福帆免烧砖厂 | ||||||
129 | 郏 县 | 兰育肖国军砖厂 | ||||||
130 | 郏 县 | 兰育兴达砖厂 | ||||||
131 | 郏 县 | 达理王昌盛砖厂 | ||||||
132 | 郏 县 | 李渡口砖厂 | ||||||
133 | 郏 县 | 仝村砖厂 | ||||||
134 | 郏 县 | 小庙张砖厂 | ||||||
135 | 郏 县 | 李梓楼砖厂 | ||||||
136 | 郏 县 | 北街砖厂 | ||||||
137 | 叶 县 | 叶县永田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叶县 政府 叶县 政府 叶县 政府 |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 ||||
138 | 叶 县 | 叶县隆皓新型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 | ||||||
139 | 叶 县 | 叶县新兴砖业有限公司 | ||||||
140 | 叶 县 | 叶县昆阳建筑安装 新型材料厂 | ||||||
141 | 叶 县 | 叶县兴华建宝建材 有限公司 | ||||||
142 | 叶 县 | 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 有限公司 | ||||||
143 | 叶 县 | 叶县恒发新型墙体材料厂 | ||||||
144 | 叶 县 | 叶县姜法制砖有限公司 | ||||||
145 | 叶 县 | 叶县永明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46 | 叶 县 | 叶县柄震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47 | 叶 县 | 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48 | 叶 县 | 马庄鑫旺砖厂 | ||||||
149 | 叶 县 | 叶县茂林新型砌体墙材 有限公司 | ||||||
150 | 叶 县 | 平顶山庆坤建材有限公司 | ||||||
151 | 叶 县 | 任店镇寺东任发有 免烧砖厂 | ||||||
152 | 叶 县 | 任店镇寺东王跃军 免烧砖厂 | ||||||
153 | 叶 县 | 常村文集免烧砖厂 | ||||||
154 | 叶 县 | 叶邑镇毛庄水泥制砖厂 | ||||||
155 | 叶 县 | 仙台镇西北拐砖厂 | ||||||
156 | 叶 县 | 叶县仙台镇昌达水泥砖厂 | ||||||
157 | 叶 县 | 三水永旺免烧砖厂 | ||||||
158 | 叶 县 | 叶县龙泉权印村水泥砖厂 | ||||||
159 | 叶 县 | 叶县堰口福才免烧砖厂 | ||||||
160 | 叶 县 | 叶县堰口守国免烧砖厂 | ||||||
161 | 叶 县 | 杨召免烧砖厂 | ||||||
162 | 叶 县 | 宿刚免烧砖厂 | ||||||
163 | 叶 县 | 蒋占业免烧砖厂 | ||||||
164 | 叶 县 | 余聚军免烧砖厂 | ||||||
165 | 叶 县 | 余营免烧砖厂 | ||||||
166 | 鲁山县 | 鲁山县海成页岩砖厂 | 鲁山县 政府 鲁山县 政府 | 2016年9月底 2016年9月底 | ||||
167 | 鲁山县 | 河南贺鑫实业有限公司 | ||||||
168 | 鲁山县 | 马楼乡金磊页岩砖厂 | ||||||
169 | 鲁山县 | 鲁山县坤三墙体材料 有限公司 | ||||||
170 | 鲁山县 | 绿城实业有限公司 | ||||||
171 | 鲁山县 | 鲁山县泰祥新型墙材 有限公司 | ||||||
172 | 鲁山县 | 鲁山县宏发页岩砖厂 | ||||||
173 | 鲁山县 | 平顶山市逸鑫恒达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174 | 鲁山县 | 鲁山县龙兴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75 | 鲁山县 | 鲁山县宏祥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76 | 鲁山县 | 平顶山市万宝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77 | 鲁山县 | 鲁山县澳瑞得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
178 | 鲁山县 | 鲁山县长城新型墙材 有限公司 | ||||||
179 | 平顶山市 |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强 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市环保局 | 2016年9月底 |
平顶山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减少燃煤污染排放,不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煤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完成省定18家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有关单位59家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完成72家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对51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26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9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4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9月30日前为攻坚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省定18家及各县(市、区)、有关单位59家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断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查漏补缺,确保市区建成区和县(市)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负总责,要加强总体协调,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除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外,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确保达标排放。
1.2016年9月30日前底前,完成非电行业72家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其中,单台出力65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所有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10月1日起,除承担供暖等民生任务外,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治理完成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定后,方可复产。
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措并举,综合采用“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煤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用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2.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主城区集中供热覆盖率要提高到60%。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确定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烧污染。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推进工作,加快推动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大力支持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的建设工作,积极支持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四)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劣质散煤。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负责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工业窑炉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五)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市区要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将建成区全部扩大为禁燃区,并强化禁燃区管理。
2016年9月30日前,市区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市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推进措施,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按时完成。
(二)加强监管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检查和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加密抽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保障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考核奖惩。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燃煤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目标任务完成良好、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的县(市、区),将予以表彰,并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减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不拘形式地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市治理燃煤污染工作的决心,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不断增强大众环保意识。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解读宣传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攻坚措施,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平顶山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8号)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等有关要求,有效遏制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重点推进尼龙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依法取缔露天烧烤。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6年9月底前,完成2家尼龙化工、3家表面涂装和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完成42辆油罐车、264座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完成76家规模化餐饮场所油烟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要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全面排查,查漏补缺,建立台账。2016年7月30日前,进一步明确本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制定本辖区2016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并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上旬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尼龙化工行业VOCs治理
2016年9月底前,完成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VOCs治理,分别达到本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3.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高挥发性有机液体(汽油)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 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5.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6. 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尼龙化工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要逐步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7.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
2016年9月底前,完成 2家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分别达到本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016年7月底前,继续全面排查辖区内的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情况,建立台账,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8月1日起,全面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工艺落后、无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的涂装企业,重点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有喷涂车间的企业、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任务。
1.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 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 E01-2008)》的规定。
3. 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 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
2016年9月底前,完成1家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
2016年7月底前,继续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情况,建立台账,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8月1日起,全面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工艺落后、无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的包装印刷企业,重点整治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企业。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任务。
1. 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
2. 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3. 开展工艺废气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四)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
2016年9月底前,完成264座储油库、加油站、42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分别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2016年7月底前,继续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情况,建立台账,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8月1日起,全面整治无油品经营资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油气回收治理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治理任务。
1. 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各级商务部门依法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作。
(五)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和露天烧烤场所的管理
2016年9月底前, 76家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均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016年7月底前,全面排查辖区内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3个)和露天烧烤场所,建立台账,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8月1日起,对照台账,全面整治辖区内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依法取缔露天烧烤场所,对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模餐饮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治理和露天烧烤场所取缔任务。
1. 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2. 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和批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
3. 规模餐饮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和露天烧烤取缔工作负总责,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规模餐饮场所的油烟治理和露天烧烤取缔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市政府新闻发布平台,由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广播电视台和平顶山日报社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调度通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4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每月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平顶山日报》、平顶山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县(市、区)政府名单。
(四)严格奖惩问责。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县(市、区)政府,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大力倾斜。对未按时完成VOCs治理、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餐饮油烟治理和露天烧烤取缔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的蓝天工程年度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将依据《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全面完成VOCs治理任务,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附件:1.省下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表
2.平顶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3.2016年 月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度表
4.平顶山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5.2016年 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进度表
6.平顶山市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统计表
7.2016年 月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进度表
8.平顶山市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9.2016年 月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进度表
附件1
省下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表
单位:个
县(市、区) |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 |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 加油站储 油库数量 | 油罐车 数量 | 规模化餐饮场所数量 |
宝丰县 | 60 | 3 | |||
叶 县 | 1 | 50 | 6 | ||
郏 县 | 1 | 54 | 13 | ||
鲁山县 | 31 | 8 | |||
舞钢市 | 13 | 11 | |||
石龙区 | 8 | ||||
新华区 | 7 | 10 | |||
卫东区 | 1 | 1 | 10 | 33 | 15 |
湛河区 | 18 | 7 | |||
高新区 | 1 | 7 | 9 | ||
新城区 | 6 | 3 | |||
总 计 | 2 | 3 | 264 | 42 | 76 |
附件2
平顶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地区 名称 | 现存总量 | 有油品经营资质的量 | 已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量 | ||||||
储油库(家) | 加油站(座) | 油罐车(台) | 储油库(家) | 加油站(座) | 油罐车(台) | 储油库(家) | 加油站(座) | 油罐车(台) | |
注:7月30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已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量以取得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为准。
附件3
2016年 月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度表
地区 名称 | 治理任务量 | 完成任务量 | 完成比例(%) | ||||||
储油库(家) | 加油站(座) | 油罐车(台) | 储油库(家) | 加油站(座) | 油罐车(台) | 储油库(家) | 加油站(座) | 油罐车(台) | |
注:完成任务量以取得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为准。
附件4
平顶山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地区 名称 | 现存总量 | 已进行治理达标的量 | ||||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 |
注:7月30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5
2016年 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进度表
地区 名称 | 治理任务量 | 完成任务量 | ||||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 |
附件6
平顶山市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统计表
地区 名称 | 现存总量(家) | 已取缔的量(家) |
注:7月30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7
2016年 月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进度表
地区 名称 | 取缔任务量 (家) | 完成任务量 (家) |
附件8
平顶山市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地区 名称 | 现存总量(家) | 已进行治理达标的量(家) |
注:7月30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9
2016年 月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进度表
地区 名称 | 治理任务量 (家) | 完成任务量 (家) |
平顶山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
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等有关精神,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污染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等有力措施,加大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同时,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管理,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筛查治理和非机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6年7月底前,确保完成2016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黄标车18033辆、老旧车15177辆,任务已提前下发各单位)。
(二)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措施
(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彻底排查车源。各县(市、区)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核准黄标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逐辆进行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各县(市、区)政府逐一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
2.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灭失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无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注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淘汰措施,办理注销业务。
3.严格车辆拆解。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治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回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拆解企业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实施限行禁行。各县(市、区)要在辖区全境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示、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禁行、限行措施;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鉴别确认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
5.强化淘汰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鼓励更换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车主主动或提前淘汰高污染车辆。
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出台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落实。
(二)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
1.加强检验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验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营运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频度,每季度检测一次,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检验机构人员责任。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出台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确保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对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并向市质监部门通报;市质监局负责对违规检验机构吊销或暂停检验资质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2.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查处与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冒黑烟车辆筛查排查,重点筛查大型柴油运输车辆和公交车。凡发现冒黑烟车辆,现场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拼装车辆以及达到强制注销条件的车辆现场予以扣押,并强制报废拆解;对其他冒黑烟车辆暂扣行驶证,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限期对尾气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行使,无法治理达标的依法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出台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冒黑烟车辆检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6年10月底前,研究试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管理办法,同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措施。2016年年底前,对我市重点区域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落实:市环保局同市质监局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检测标准,出台检测治理管理方案;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施工机械摸底调查。
4.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的车用汽油和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市内销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国五车用汽油和柴油供应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印发销售国五汽车公告。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强化调度通报。全面加强调度通报,从2016年6月起,市公安局每月30日前统计一次各县(市、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次月2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月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3.加强奖惩问责。各级政府对机动车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严守监管职责、超额完成淘汰任务、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地方和部门在全市通报表扬,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未能认真履行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和机动车污染治理任务,造成空气质量急剧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和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平顶山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年—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8号)等有关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有效解决多年来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严控秸秆焚烧、落叶焚烧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秸秆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全市11个县(市、区)、128 个乡镇(街道)、2347个村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努力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全市平均达到86%以上,2017年达到88%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0%以上;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为实现市政府确定的蓝天指数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三、阶段划分
在全市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重点禁烧阶段为夏收、夏种(5月20日—6月30日)和秋收、秋种(9月5日—11月5日)时节。做到秸秆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一)准备阶段(1月1日—5月19日, 8月1日—11月4日)。召开全市秸秆禁烧利用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秆禁烧监管机构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禁烧阶段(5月20日—6月30日, 9月5日—11月5日)。各级秸秆禁烧检查组、分包重点乡镇(街道))村、组、地块人员要及时开展工作。各级检查组严格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检查,对于重点区域及2015年卫星检测到出现火点的乡镇(街道)要加大检查力度。分包人员要严防死守,坚守工作岗位,一旦出现突发火情,及时组织灭火。突出综合利用,做到以用促禁。
(三)综合利用考评阶段(禁烧结束15天内完成)。各级禁烧办要在禁烧工作结束后,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组织考核验收,对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达不到季度目标要求的进行追究。
四、重点工作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市禁烧办牵头,利用新闻发布平台等多种形式,通过市各新闻媒体,充分展示市政府及相关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综合利用的好处,以及有关技术措施和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宣传部门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张贴标语,设立禁烧标牌、悬挂横幅、印发通告、发放明白卡等宣传手段,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途径,努力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美化家园”的舆论氛围。新闻单位要对各县(市、区)秸秆焚烧行为进行曝光,并追根求源,追踪报道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局、平顶山日报社
(二)强化职责落实。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禁烧办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层层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逐级签订责任书,强化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网格化管理,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地定人,以火查人,严防死守,严厉处罚,严格问责,保证秸秆禁烧工作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
各部门要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和立项工作,更多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环保部门履行执法职能,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禁烧工作。在禁烧期间,市环保局成立的大气环境质量督查组要以控制焚烧秸秆为重点,积极配合市禁烧办,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督导检查。对国家环境、气象卫星监测到的火点及时进行查证核实,按要求提供依据,并及时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农机部门负责重点推广秸秆深耕、旋耕等还田技术,扶持农机大户,组建农机服务队,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村。规范农机收割,确保秸秆收割留茬高度,粉碎还田要及时深耕;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村和养殖大户,扩大过腹还田面积;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发生大面积焚烧可能危及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时的灭火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督促当地对林木下堆放秸秆进行清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或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理;科技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引进、立项,指导和扶持各县(市、区)利用新技术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当地对高速沿线、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堆放秸秆进行清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项基金,将处罚资金直接划入专项基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新闻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布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抗旱办职能,负责旱情严重、大风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分包重点乡镇的市直部门要在禁烧期间选派工作组,深入所包乡镇,指导禁烧工作,帮助乡镇排忧解难,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顶山日报社
(三)强化综合利用。坚持一手抓禁烧,一手抓综合利用,多措并举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一是把秸秆还田作为综合利用的主攻方向,扎实推进机械还田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村 农机合作社(机手) 农户”的还田机制,加强农机作业管理,严把留茬高度,粉碎还田要及时深耕,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措施落实到位。未安装粉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要有计划逐步在规定的还田区域内退出作业。大力推广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引导农民就地堆腐还田、免耕还田。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加大秸秆还田补贴及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努力扩大秸秆机械直接还田面积。要加强秸秆收储站建设,实现集中转运,规模利用。要扶持发展一批饲料加工企业,不断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要积极发展以水稻、小麦等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要加快推进秸秆气化或秸秆沼气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要大力发展秸秆板材、秸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草毡等产业,努力培植一批上规模的龙头企业。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落实完善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供电部门要全力保障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的用电需求,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优先规划立项,科技部门要对秸秆规模化利用项目给予支持,财政、税务部门要对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说、增值税,工商部门对秸秆加工利用企业申请登记农产品加工经营范围的要及时办理。四是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各县(市、区)要主动与相关企业进行对接,特别是要积极引导畜牧、养殖企业及养殖大户参与综合利用工作,签订协议,确保秸秆就地消化,实现企业和农户双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畜牧局
(四)强化巡查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构、人员、车辆、补贴“四到位”,把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到财政预算,确保禁烧工作正常运转;“三夏”、“三秋”期间,市禁烧办要及时成立督导组和巡检组,对全市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全天候巡查,关键时期要全民动员、全体动员,昼夜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处置秸秆焚烧行为;坚持秸杆禁烧“无盲区、无闲时、无间断”,确保巡查工作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针对督导巡查情况,实行快速通报制度;对故意纵火焚烧秸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核实查处每一起秸秆焚烧事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五)强化责任追究。一是国家环境、气象卫星每拍到各区1个着火点,市政府约谈着火点所在区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国家环境、气象卫星每拍到各县(市)2个以上着火点,市禁烧办约谈该县(市)着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凡拍到4个以上着火点,且着火乡镇(街道)数量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在县(市)所辖乡镇(街道)数50%以上的,市政府约谈所在县(市)政府的分管负责人,以及着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凡拍到6个以上着火点,且着火乡镇数量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在县(市)所辖乡镇数量的80%以上的,市政府约谈该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着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1个着火点,除省级处罚50万元外,加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二是现场检查每发现1堆(夏季每10亩及以下为1片,秋季按堆),处罚所在县(市、区)5000元;超过10堆(片)以上的大面积连片焚烧者,每堆(片)处罚所在县(市、区)1万元。三是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秸杆焚烧堆(片)数达到50堆(片)、70堆(片)、120堆(片)(区、街道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正职免职的处理。因秸杆焚烧受到省环保厅等省级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职和正职一律免职。四是对县(市、区)的责任追究:秸杆焚烧堆(片)数达到70堆(片)、120堆(片)、180堆(片)(区减半),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分管副职诫勉谈话,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的处理。因秸杆焚烧受到环保部、省政府通报批评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的,对被批评或重污染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五是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1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和市禁烧办不得为其出具肯定性意见。六是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依法依规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七是凡被市政府或省禁烧办约谈的县(市、区),所在乡镇的主要负责人停职,凡被省政府约谈的县(市、区),所在乡镇的主要负责人免职。秸杆禁烧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对焚烧秸杆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在禁烧过程中发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处理;对因焚烧秸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附件:各县(市、区)秸杆禁烧责任制监管责任清单
附 件
各县(市、区)秸秆禁烧责任制监管清单 | |||||||||
行政区域 | 所属乡镇 (街道)个数 | 责任田所属行政村数(个) | 行政村农作物种植面积(万亩) | 县(市、区)主要负责人 | 监管责任 | 县(市、区)分管负责人 | 监管责任 | 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 | 监管责任 |
平顶山市 | 126 | 2317 | 192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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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 | 12 | 314 | 329520 | 许红兵 | 负领导责任 | 董伟领 | 负主要责任 | 冯占 | 负直接责任 |
鲁山县 | 24 | 565 | 374040 | 李会良 | 负领导责任 | 刘万福 | 负主要责任 | 南向阳 | 负直接责任 |
叶 县 | 19 | 559 | 705780 | 徐延杰 | 负领导责任 | 赵飞 | 负主要责任 | 赵宏升 | 负直接责任 |
郏 县 | 15 | 370 | 231735 | 丁国浩 | 负领导责任 | 王占奇 | 负主要责任 | 李伟庭 | 负直接责任 |
舞钢市 | 13 | 218 | 205440 | 史长现 | 负领导责任 | 世利平 | 负主要责任 | 刘永会 | 负直接责任 |
新华区 | 12 | 63 | 7260 | 乔彦强 | 负领导责任 | 石素月 | 负主要责任 | 孟鲁峰 | 负直接责任 |
湛河区 | 10 | 103 | 20295 | 袁银亮 | 负领导责任 | 张瑞甫 | 负主要责任 | 刘海明 | 负直接责任 |
卫东区 | 13 | 58 | 12930 | 耿勇军 | 负领导责任 | 孔祥杰 | 负主要责任 | 陈晓东 | 负直接责任 |
石龙区 | 4 | 28 | 4050 | 甘栓柱 | 负领导责任 | 张延芳 | 负主要责任 | 李三杰 | 负直接责任 |
新城区 | 4 | 39 | 29475 | 韩红亮 | 负领导责任 | 范亚红 | 负主要责任 | 蔡卫东 | 负直接责任 |
高新区 | 2 | 30 | 21600 | 陈英杰 | 负领导责任 | 白民 | 负主要责任 | 孙国凤 | 负直接责任 |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8号)等有关精神,扎实有效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配合做好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期间,我市要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G20峰会期间不因我市大气污染物漂移影响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中旬至2016年12月31日。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编制各级别应急减排清单:
1.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燃煤发电(供热)企业限产、停产清单;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燃煤发电(供热)企业以外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清单;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机动车限行清单;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道路施工工地停工清单;
6.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清单;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施工场地停工清单。
以上清单于2016年7月20日前完成编制后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环保局负责于2016年7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减排清单同时分别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预警标准,修订《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负责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省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各重点企业负责编制具体的减排操作方案。各部门、各重点企业要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2016年7月底前,各部门、各重点企业要完成以上编制任务初稿并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后,于2016年9月底前由市环保局将新修订的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市公安局督促落实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要参照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对郑州市等9个重点区域的统一指挥,采取严格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此期间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照预警级别,执行高一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不因我市大气污染物漂移影响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要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同时,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实际,视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六)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成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督导检查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市公安局负责督导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导检查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检查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城市外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市水利局负责督导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导检查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场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市农业局负责督导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开展督查,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七)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全省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省环保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日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九)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市环保局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报省环保厅。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十)严格考核奖惩。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应急响应迅速及时、应急应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重污染天气得到大幅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在全市通报表扬,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宣传。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致使我市空气质量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一是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对有关县(市、区)、有关企业暂停审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责令通过媒体向全市人民检讨道歉,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附 件
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一、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宣传,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向公众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Ⅲ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供热)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四)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各县(市、区)政府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并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Ⅱ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裸露场地应进一步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四)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四、Ⅰ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大气污染实际,强化以下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大减排力度,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根据实际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6-ZFBGS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