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6〕40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03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20日

平顶山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平衡兼顾公交企业化运营与公交服务准公共产品双重属性,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和补偿激励机制,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保持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交总公司实施成本规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范围,建立城市公交企业成本核算标准,科学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促进公交企业控制成本、规范营收的管理过程。

    成本规制为确定财政合理补贴提供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四条 成本规制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帐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当年度的收入及支出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规制成本及收入。

    第五条 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记入规制收入及成本的所有经济指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记入规制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生产经营相关;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规制收入及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

    (四)适度激励原则。成本规制应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及节支增效水平。

    第六条 规制成本包括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

(一)运营成本

    1.人工成本。指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工资包括应发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货币性支出;工资性支出是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各项社会保障统筹金、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

    (1)职工人数。以河南省公交行业公布的上年度平均人车比确定的职工人数为基准,低于基准数额的,据实计入;超过基准数额的,超出部分不予计入。

    (2)工资总额。指职工获得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计入,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平顶山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的数值,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国家政策规定核定的工资总额的计提比例。

    (4)社会保障统筹金、住房公积金等按平顶山市规定的计提比例和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

    2.燃料、电力费。指公交运营车辆在运营及保养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燃料、电力消耗支出。包括天然气、汽油、柴油及电费,但不包括其他非营运车辆所耗用的燃料支出。以上两年度燃料、电力消耗量百公里平均值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据实计算;超过基准值的,按基准值计算。

    3.材料费。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发生的公交车辆维修消耗的材料费用(不包括轮胎费用)。以上两年度材料消耗费用千公里平均值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据实计算;超过基准值的,按基准值计算。

    4.轮胎费。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发生的轮胎更新费用。以上两年度轮胎消耗费用千公里平均值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据实计算;超过基准值的,按基准值计算。

    5.副油费。指公交运营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公交车辆副油费用支出。以上两年度千公里副油消耗费用平均值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据实计算;超过基准值的,按基准值计算。

    6.事故净损失费。指未足额保险的合理事故损失费用支出。以上两年度事故净损失千公里平均值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据实计算;超过基准值的,按基准值计算。

    7.运营业务费。指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除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材料费、轮胎费、事故净损失等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车辆及场地租赁费、停车场站设施维护费、车辆保险费、服装费、GPS系统费用、车场水电费、车辆审验费、车辆通讯费等,运营业务费据实计入。

    8.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与公交主营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与公交营运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社会捐赠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计入成本。

    9.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成本。

    10.安全生产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局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提。

    (二)期间费用

    1.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邮电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以上两年度管理费率平均值×当年运营成本得出数值为基准值,低于基准值的,据实计入;超过基准值的,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管理费率=管理费总额/运营成本。

    2.财务费用。指为开展公交运营业务筹集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核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利息支出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利率核定,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三)税金及附加

    指为开展公交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及附加据实计入。

    第七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规制成本:

    (一)与公交企业生产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支出;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

    (五)有财政专项拨款的支出;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 规制收入是指公交企业年度经营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辅业净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运营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客票收入。

    (二)辅业净收入包括公交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的广告、物业经营及出租、劳务等的净收益。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收益、中央及省级油料补贴收入、罚没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

    第九条 财政专项拨款不计入规制收入。

    第十条 市公交总公司应当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逐步减少亏损,最终实现盈亏平衡并盈利。

    第十一条 为维持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务的正常运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对市公交总公司运营成本、总收入进行规制后发生的亏损,由市财政依法依规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数额根据规制收入与规制成本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相关联,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财政补贴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补贴金额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职责

    1.根据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监审报告结论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提出公交财政补贴意见;

    2.修订完善《平顶山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

    (二)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组织对市公交总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2.根据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监审报告结论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公交财政补贴意见。

    (三)市财政局职责

    1.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市公交总公司进行规制成本监审、规制收入核算;

    2.根据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监审报告结论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公交财政补贴意见;

    3.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安排公交财政补贴预算。

    (四)市审计局职责

    对市公交总公司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一)市公交总公司在次年8月10日前,做好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和规制成本、收入监审的准备工作。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向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规制成本监审、规制收入核算。

    (二)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公交总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出具报告。

    (三)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规制成本监审、规制收入核算,出具报告。

    (四)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根据规制成本、收入监审报告和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报告,提出公交财政补贴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安排公交财政补贴预算。

    (六)市审计局对公交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期间,若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颁布,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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