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6〕36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03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精神,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各级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县(市、区)既得利益。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市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市、区),保障县(市、区)既得利益,不影响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本次营改增改革,除执行省对我市财政体制微调完善政策外,市不再出台集中县(市、区)财政收入和财力的办法,以维持现有市与县(市、区)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对市与县(市、区)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县(市、区)返还和上解基数。县(市、区)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三)按省政府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精神核定2014年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省级分成方式保持不变。
(四)调整地税增量上解范围。根据省政府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规定,以2014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核定收入基数,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5%。
(五)以2014年为基数, 县(市、区)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增量和地税增量上解部分,调整为固定上解。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为2—3年,届时根据中央、省相关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通知研究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开展核定收入基数、办理收入划转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及时研究调整收入预算和对比口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收入征管规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收入征管质量。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县(市、区)要按照“收入级次不变,财政体制微调”的基本原则,尽快做好县(市、区)对乡镇收入划分和体制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本次体制调整集中乡镇的收入和财力,确保增值税收入划分工作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本次通知下发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做好过渡期内税收收入划分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财力格局基本稳定。国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按照新的税率和营改增前原收入级次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地税部门要做好收入征管户移交工作,做到不漏户、级次清楚,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