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 平政〔2016〕5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6-00053 关键词 非公有制经济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9号)精神,现就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思想认识

1.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提升经济总量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就业岗位、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发展,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规模逐步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社会贡献显著提高,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强力支撑。而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等难题,只有突破这些难题,才能破解非公有制经济产业层次较低、发展水平不高、活力创新不足、发展环境不优等问题。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要以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落实完善政策法规为抓手,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重点,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支撑,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全面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质量和效益。

二、营造良好环境

2.严格执行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禁令。严禁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落实,向社会承诺事项不兑现;严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严禁违反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部门不能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进行多头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严禁违反首查先行整改制度,违法对企业首错即罚、轻错重罚;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纠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扶持资金;严禁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将职能转移到中介机构变相收费;严禁擅自传唤企业负责人,违法查封扣押企业账目、责令企业停产停业;严禁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审批;严禁随意增设审批前置条件和程序,或者严重违反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3.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一视同仁,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4.减少涉企收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项目政策,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建立企业负担举报和问题处理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推动信息公开,营造重商、安商良好氛围。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畅通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推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干扰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融资服务

6.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市政府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500万元、受益县(市、区)财政奖励500万元。对前20名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50万元、受益县(市、区)财政奖励100万元。

7.提高企业贷款抵押担保能力。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完善土地、房产等相关固定资产手续,明确物权。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占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为该混合所有制企业提供全额担保贷款。

8.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0.5%的奖励。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减半收取担保费。

9.积极争取我市列入企业发债直通车激励支持地区。推动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金信托计划等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严格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4〕34号)精神,省财政将对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发行费补贴。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0.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合同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业务。鼓励银行积极探索企业合法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余额抵押、出口退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质押业务。

11.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正常还本付息、并且整体授信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各银行原则上不抽贷、压贷或通过要求增加授信条件而变相不续贷,不得放多贷少。推动修改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把对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支持额度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资金选择合作金融单位的重要参考。

四、鼓励创业创新

12.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招聘引进高端人才。对引进企业急需专业的博士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引进的人才给予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住房补贴。

13.加大创业扶持。引进人才(团队)来平创办企业,或与引进单位签订有效的项目合同,地方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创业资金扶持。所需扶持资金,经综合评估后符合市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贡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创业资助;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可产业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建立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

14.扶持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托城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兴建标准化厂房;或利用旧园区、旧厂房、旧车间、旧学校等现有闲置国有资源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创业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创业载体,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和地方布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中心,或者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异地联合研发中心,或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通过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等研发机构留才用才。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16.实施科研成果奖励政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主要完成人每项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我市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我市参与的主要完成人每人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主要完成人每项1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我市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我市参与的主要完成人每人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在平主持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科技重大专项的人才(团队),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综合评估认定,根据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利用自有专利技术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市财政给予贴息。对于获得国家命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业成功购买使用专利技术和优秀科研成果,并取得实际成果的,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17.完善科技创新表彰机制。加大科技进步奖奖励力度,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记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扩大市科技功臣评选范围,将引进新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创办新产业、发展新业态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列入评选范围。

五、加大财税支持

18.完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增加市财政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规模,2016年底达到1000万元,用于对市财政出资的两个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代偿补偿,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市财政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担保公司实际代偿额度及相关规定,经市财政评审后,在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中支出,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年度结余部分转为市财政出资的两个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2016年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下属的两个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均要达到1亿元。

19.增加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和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规模。建立市级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和中小企业增信基金年增长机制,争取到2018年市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规模达到1亿元,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以后每年增长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规模达到6000万元,以后每年增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加快设立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和中小企业增信基金,建立定期增长机制,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0.设立专项基金。积极引入郑州航空港、深圳前海等社会机构,联合驻平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一定配套资金,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总规模50亿元。

21.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简并申报纳税次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缴纳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对小微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22.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简化即征即退审批流程,对企业即征即退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促进转型升级

23.加强宏观指导。要发挥比较优势,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承接转移、技术改造等方式,调优存量、扩充增量,打造一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增长速度快、引领作用强的骨干企业;既着力深挖传统产业升级的潜力,加快传统支柱产业的“有中出新”,又积极释放新产业蓬勃发展的潜力,实现新兴产业的“无中生有”,发展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同时,要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用足用活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依托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协作配套企业。

24.引导集群发展。推动非公有制项目智慧集群建设,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引导同行业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制定行业标准,加强分工合作,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同类产品恶性竞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打造一批循环产业链条长、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集团。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由财政出资的投资基金给予重点支持和奖励。

25.加强质量品牌建设。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支持企业争创国际国内名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依托产业优势,打造知名品牌。

七、鼓励参与国企改革

26.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放宽出资条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货币、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27.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与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推动驻平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合资合作项目,吸引非公有资本进入,在资本、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开展合资合作。对一些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途但缺资金、缺品牌的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股、控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28.非公有制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做好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按规定制定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八、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9.推进产权制度创新。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资产清理和产权界定,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明晰产权,明确投资主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外部投资,吸引社会资金,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权调整和再分配,促进企业产权结构合理化,放大资本带动功能;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规范进行股份制改造,提高资本证券化水平。

30.推动形成更加市场化的经营机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确立市场经营机制,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建立适应现代市场要求的内控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31.推动企业争创发展新优势。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握改革新机遇,主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帮助建立“接班人”培养机制,引导“富二代”变身“创二代”,提升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百名企业家培训工程”,重点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胆面向市场聘用职业经理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家提升文化素养,创新企业文化,加快实现由传统“家文化”向先进“企业文化”提升。

九、推动开放合作

32.促进开放升级。充分发挥我市区位优势,强化区域合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立足打造“5+5”工业发展新格局,主动承接境内外产业、资金、技术转移。通过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招新引高、招才引智,引进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集聚效应强、外向度高的招商引资项目。

33.推进战略合作。通过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战略合作、资产重组,帮助困难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扶持阶段性停产企业尽快开工复产,推动其重新恢复生机并做大做强。

十、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地位

34.对年纳税额新增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省委统战部等15部门《转发中央统战部等14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统文〔2016〕96号)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其负责人参评各级劳动模范,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35.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对年总产值亿元以上,且增速高于20%的民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授予高成长型民营企业称号。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

36.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服务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督查机制。切实抓好近年来国家和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激活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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