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6〕9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6-00086 | 关键词 | 农资监管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新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督管理,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6〕13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资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素,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农资监管,确保农资质量,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坚持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农资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资监管还存在着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晰、执法不严、监管留有盲区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汲取2015年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事件带来的深刻教训,充分认识加强农资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生产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聚焦问题、追溯根源、综合施策,坚决把好农资安全关,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
要按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切实加强农资监管。
(一)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要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总责。要健全农资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将农资监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强化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农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对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真正形成“权责一致,责任到部门,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农资监管责任体系。
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监督已取得农药、化肥登记证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查处未取得农药、化肥登记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企业;定期监督抽查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肥料,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畜牧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质监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化肥、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负责查处化肥、农药有效含量不符合标准、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种子、肥料、农药的生产、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种子、肥料、农药经营广告监管;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肥料、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侦办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对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有犯罪嫌疑,有可能逃跑或毁灭证据的监管对象,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提前介入,采取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材料初审上报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落实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和淡季储备制度,负责供销系统经营的种子、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资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资监管部门履职所需经费。
各级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快捕、快诉。
各级法院负责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确保案件尽快开庭、尽快合议;对案情复杂、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进出货登记及查验、索证索票、电子台账记录等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相关义务。
三、狠抓落实,确保农资监管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要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农资安全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究,确保农资市场环境得到持续净化。
(一)完善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农业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农资打假联席会议,通报农资监管整体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农资打假专题会议,开展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
(二)落实农资监管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市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农资监管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对农资市场监管不力、问题多发易发、涉及面广、性质恶劣、负面影响大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列入重点监控的县(市、区)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出现新的严重问题的,下一年继续将其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凡被省政府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被省政府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县(市、区),在通报批评的同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落实群防群治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构建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制度,所需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举报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举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拓展案源渠道。加大农资打假宣传教育力度,多形式向农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资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和识假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新闻媒体通报农资案件查处情况,为社会各方参与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农资产销台账记录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农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台账记录制度,督导生产经营主体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的农资信息。积极探索建设农资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程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
(五)落实农资信用监管制度。要加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电商的培育和监管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定管理体系。推动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完善农资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行业系统“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对其融资贷款、政策扶持、品牌认证、项目申报等事项予以限制。
(六)完善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农资检验检测机构要扩大抽查范围,增加抽查频次。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抽查。对群众举报的农资问题要积极受理并依法进行质量抽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质量抽查结果。
(七)实行督查巡查制度。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继续实行市农资打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包联系县(市、区)制度,通过明察暗访、检查抽查、走访调研等,督促所分包的县(市、区)做好农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巡查组,扎实做好本辖区农资监管各项工作,同时在市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农资打假互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协助调查等工作;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区域同级农资监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区域农资监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
(八)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因地方保护、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非法干预等导致发生重大农资事件以及给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地方和部门, 要采取约谈领导、区域警示、挂牌督办等措施。
(九)落实经费、人员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农资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人员工资,加大质量抽样检验、应急设施装备等经费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农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市、县级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升农资监管能力。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