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1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 (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排名,前3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企业,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政府,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实行月排名通报、季度总结、半年公布、年度考核。负责市环境治理攻坚战的部门每月对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后1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后1位的县(市、区)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6次排名后1位的县(市、区)及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县(市、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负责市环境治理攻坚战的部门会同市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由负责市环境治理攻坚战的部门会同市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附件:
1.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
2.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