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1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市政府日前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要扩大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的成果转化自主权,加大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分成奖励激励,支持企业发挥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体作用,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外部环境。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中原学者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的贡献给予重奖。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不受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申报时间和支持额度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并按项目扶持资金的10%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机构或个人。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收益,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同等权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职称评聘分类考核机制,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将其专利或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产生的实际效益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办法》强调,要重奖我市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按特等奖10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国家科技进步奖按特等奖50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省科技进步奖按一等奖75万元/项、二等奖25万元/项、三等奖1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我市作为参与完成单位的项目,国家科学技术奖按特等奖20万元/人、一等奖4万元/人、二等奖2万元/人,省科技进步奖按一等奖3万元/人、二等奖1万元/人、三等奖5000元/人的标准,对我市参与的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市财政连续3年按照其促成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运营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给予的运营补贴最高150万元。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