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2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2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13日
平顶山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6〕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成本规制的市公交总公司。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领导。市客运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与周期
第五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范围为市公交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营分公司。
第六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周期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章考核分值与内容
第七条 考核总分值为1000分,加分100分。其中: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季度考核成绩占40%,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年度考核成绩占30%,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占30%。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年度考核主要指标包括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
第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季度考核主要指标包括营运车辆、营运规范、服务规范。
第十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指标包括营运车辆、优质服务。
第四章 考核方法与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采取每季度集中考核与服务质量监督随机考核和年度总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进行,由市客运管理处按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一)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年度考核。每年考核1次,由市客运管理处按照《平顶山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进行。
(二)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季度考核。每季度考核1次,由市客运管理处按照《平顶山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季度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线路配车10台以下的,按50%抽查线路、车辆;配车10台以上的线路,按30%抽查线路、车辆)进行。
(三)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社会公交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随机考核活动,依据《平顶山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评分标准》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900分(含900分)以上为优秀;
(二)600分(含600分)至899分为合格;
(三)600分(不含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与确定的年度财政补贴数额(根据规制收入与规制成本确定)挂钩。
考核等级优秀的,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的1.05系数拨付;
考核等级合格的,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的1.0系数拨付;
考核等级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财政补贴数额的0.8系数拨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不参加或不积极配合市客运管理处考核的;
(二)由于公交企业原因,发生严重责任性公交停驶罢运事件,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社会秩序的;
(三)拒不接受市政府指令及监管的。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前30日向公交企业发出考核通知。公交企业在接受考核前15日按考核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客运管理处。市客运管理处查看资料,制定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到现场实地考核。考核需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考核指标中涉及的运营服务、安全行车、车辆管理、投诉处理、驾驶员在岗培训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及台账;
(二)线路的行车作业计划;
(三)公交企业每季度进行的日常运营考核资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客运管理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结果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考核结果后,进行严格审核,并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于考核年度次年9月底前完成。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城市公交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的社会监督评议作用,市客运管理处定期收集、汇总城市公交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的评价资料,形成评价结论并计入年度考核总分值。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按权限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所涉项目为零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客运管理处应当及时汇总公交企业考核年度得分,建立相应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若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按照平政〔2016〕40号文件执行。
附件:
平顶山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季度考核评分标准(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