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7〕1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7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服务效能与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快速发展,现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其区域管理范围内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服从发展,充分授权。从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需要出发,依法依规赋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省辖市级经济社会审批管理权限,市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服务类项目等事项的管理权、行政执法权依法依规赋予或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时,所需要的管理和执法文书、证照等,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签字盖章后提供。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依法依规授权或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的同时,要明确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便捷高效,简化程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紧紧围绕“空间管理全覆盖、机构设置全职能”的要求,大胆改革,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高效行政审批及执法体制,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管理权限
(一)市政府依法依规赋予的管理权限
1.依法依规赋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发展改革、物价、统计、科技、工业信息化、商务等管理权。
2.依法依规赋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农业、水利与渔业、林业、交通等管理权。
3.依法依规赋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监督权。
4.依法依规赋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管理职责,决定收费项目减免标准。
5.依法依规赋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残疾人、民政、民族宗教、老龄、旅游等社会事务管理权。
市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中,涉及行政管理权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行使,负责核发有关许可、资质、登记等各类证照。
(二)市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委托的管理权限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负责建设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建设档案等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占道经营、市政、园林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区容区貌的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及建筑市场管理等行政执法。
7.市环保局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证照;排污费审定、核算及收取等行政执法工作。
8.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依规委托其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设立的派驻机构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及执法工作。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的技术审查和报审;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查处违法建设。
9.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示范区管理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办理辖区农用地转用手续,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上报及测绘;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拟订及地价评估、发函;土地储备及出让金的清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10.市房产管理中心依法依规委托其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设立的派驻机构负责示范区管理范围内的房地产行政执法等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物业管理等行政执法。
11.市人防、文物、地震等单位将涉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相关审批权、管理权,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实施。
12.市安监局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13.市质监局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权。
14.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在管理范围内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
15.市工商局依法依规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范围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广告经营管理,核发营业执照等证照。
16.公安机关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权限、案件管辖等,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确定。
17.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税、地税征管机关的权限,由市国税、地税主管部门确定。
18.上述市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设置派驻机构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得重复授权或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9.依法依规赋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在管理范围内行使人事、劳动管理权,负责社会保障工作。
20.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着精简、高效、多能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置必要的事业单位,报市编办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三)其他方面
21.以上依法依规授权或者委托执法事项涉及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体制改革内容的,按照省、市关于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落实。受委托组织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本次授权未明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事项,由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提出,市政府进行协调并予以落实。
三、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赋予和委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是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统筹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制订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并由其法制机构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审核、确定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对接,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尽快熟悉各项工作业务和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授权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