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 平政〔2017〕2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84 关键词 退城进园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实施产业提质、转型升级,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策鼓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市内3区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力争实现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园区”,让工业企业通过搬迁做大规模、做强实力、转型升级,不断优化城市建设总体布局,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推进经济、城市、社会、生态转型,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搬迁范围及方向

(一)“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原则上是指处于市内3区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退城进园”:

1.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的;

2.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的;

3.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4.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5.其他需要“退城进园”的。

对符合国家环保和能耗政策标准的危化企业、存在安全或交通隐患的企业、影响城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企业,要加快实现“退城进园”;对不符合国家环保和能耗政策的“散乱污”企业、危化企业,要依法依规逐步予以强制取缔。

(二)“退城进园”工业企业的入驻园区包括9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资助政策。建立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奖励“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和新项目建设。

(二)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新项目用地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入驻园区的新项目用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

(三)“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项目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向国家、省等有关部门推荐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基金支持;作为各类市级专项资金或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对象。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市内3区符合搬迁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扩大规模(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四、利益分配

妥善处理市本级与县(市、区)、县(市、区)与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持市本级财政或搬出县(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又有利于调动迁入地政府的积极性。“退城进园”工业企业跨县(市、区)搬迁重建的,市及市属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异地整体搬迁投资建设项目税费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2013〕45号)执行;其他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财税政策,按照“保存量、分增量”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另行修订。

五、组织保障

(一)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企业搬迁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企业“退城进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退城进园”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发改委负责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规划、搬迁或新建项目的产业规划布局、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调度、拨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搬迁企业新址土地的用地手续办理和原址土地的出让手续办理等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搬迁企业新址规划和原址土地利用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办理企业原址、新址建设手续;市环保局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或督促办理搬迁企业新址项目的环评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企业“退城进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企业所在地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工作。要摸底排查,制定方案,对市内3区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企业“退城进园”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迁出地政府负责做好“退城”企业搬迁及周边环境保障等工作;迁入地政府负责“进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环境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向所在地政府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现状,搬迁原因及搬迁改造投资规划,入园项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效益预测及搬迁时间计划进度安排等。

新建项目不能简单复制老企业,要实现技术工艺明显提升、生产规模显著扩大,通过搬迁改造推进产业提质、转型升级、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

(二)企业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搬迁实际进度,及时兑现各项支持政策。

对已经“进园”、尚未“退城”的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七、附则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若本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为准。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006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