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24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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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从市委办公室获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对党员和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陷他人行为的查核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旗帜鲜明、依纪依规对党员和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陷他人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让侮辱、诽谤、诬陷他人行为没有市场。对受到侮辱、诽谤、诬陷的党员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和正名,还以清白,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弘扬正气、激浊扬清,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
《办法》分为总则、受理机制、查核机制、惩处机制、保障机制和附则,共6章22条。《办法》明确,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行为,是指以监督为名,以本人名义、匿名或者组织、指使、唆使、雇佣他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实施的下列行为:使用言语、文字或者其他方法,公开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诬陷行为。
个人发现自己或单位受到党员和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陷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处理。对经调查认定确属被侮辱、诽谤、诬陷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经调查认定确属党员或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陷他人行为的,应当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从重处理的情况包括: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故意捏造事实,反复恶意举报或者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严重影响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