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7〕7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10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加强许可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履行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市气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公路、市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受理与本部门相关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修订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二、切实履行防雷装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工程单位作为防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符合国家、行业和省防雷规范的要求。
三、加大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防雷安全监管、雷电灾害检测预警、防雷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017年8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豫政〔2016〕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就我省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重要意义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改革举措,对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雷电灾害防御,不断提升防雷管理服务能力。
二、落实工作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全省气象部门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分别负责。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气象局停止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且不得进行已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
三、明确工作职责,强化防雷安全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防雷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民防雷减灾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考核范围,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防雷装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雷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确保防雷装置和设施安全运行。
四、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任务落实
(一)省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配合,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二)要加快推进涉及建设工程防雷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为开展雷电灾害防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落实工作要求,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