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27 关键词 转变政府职能 优化营商环境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8月22日,从市政府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最高可获1亿元的资助,并按项目扶持资金的10%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意见》从完善行政审批机制,优化政府服务环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涉企服务环境;挖掘潜力动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加快作风转变,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环境持续改善等五大方面,提出了33条相关措施。

《意见》提出,全面清理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市政府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对所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全面监控,对大厅日常服务工作、办公场景实时监控,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自动评定,真正做到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行为“看得见,管得住”。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

根据《意见》,从今年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费用。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缔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市政府对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500万元、受益县(市、区)财政奖励500万元。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和企业人工成本,对认定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给予欠缴社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等政策支持。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

《意见》提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孵化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财政分别按每家企业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平台;孵化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原孵化平台500万元。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中原学者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的贡献给予重奖。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不受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申报时间和支持额度的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并按项目扶持资金的10%奖励引进该项目的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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