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平政〔2017〕3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90 关键词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装配式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50%)是使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主要有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等类型。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坚持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划定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推进,引导装配式建筑有序发展。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积极引进和推广使用先进成熟的钢管束体系等技术成果,提高建筑部品的科技含量,带动产业优化升级。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达到60%。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100%。

鼓励新建装配式建筑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二)具体目标和推进方式

一是分区推进。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高新区为重点推进区域,第一批全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县(市)(舞钢市、郏县)和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为积极推进区域,其他县(区)为鼓励推进区域。

二是分类推进。全市范围内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率先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鼓励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支持重点推进区域集中连片发展装配式建筑,引导农房、景区用房采用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

三是分时推进。2017—2018年为试点推进期,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1—2个,扶持和培育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基地1—3个,建设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1—3个。

试点推进期内,重点推进区域和积极推进区域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开工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2019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和培育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建造部品部件生产基地。

(二)推行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对预制率达到30%的项目,在施工当地只有少量生产企业和部品生产基地,设计施工招标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积极引导资信实力强、市场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建筑业企业以PPP模式参与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装配式建设。

(三)推进建筑全装修。制定全装修建筑建设管理规定,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同步设计、协调施工,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四)创新监管体系,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部品部件的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信息系统等研发、应用和推广,推行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重大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在招标时对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或建有BIM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加分或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

(六)组织试点示范。以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重点推进区域和积极推进区域应分年度落实好试点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区域应探索开展装配式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相结合的试点示范工作。

(七)强化人员培训。开展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加强对管理、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人员的技术培训。培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才和生产、操作经验的技能型产业技术工人,为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五、政策支持

(一)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是落实本辖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要落实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并逐步提高落实比例。2017—2018年,重点推进区域应在辖区建设用地供地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7%的装配式建筑,2019年落实比例应达到1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县(市、区)。

(二)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入建筑总面积,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计部分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    

(三)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四)市财政对按装配式要求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设立专项资金补贴。2025年前,对预制率达到30%以上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市财政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方面获得的财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筑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借款人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六)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优先推荐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等。

六、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重点推进区域依据辖区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区和鼓励推进区可参照执行。鼓励各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立专项基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并在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配合制订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目标性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平顶山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编制、审查以及报批工作;负责构建装配式建筑的标准设计、部品生产、装配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技术支撑体系;加强预制部品认定管理,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管理,并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验收;抓好推广装配式建筑配套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牵头组建平顶山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

市财政局:协助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土地出让、划拨及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审批提供方便;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及预制率、装配率、全装修面积比例等内容;配合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完成《平顶山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编制,落实“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不计入建筑总面积,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计部分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的奖励政策。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制定和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比例及预制率、装配率、全装修面积比例等内容,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的落实;对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市科技局:负责落实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市国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信贷相关优惠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平顶山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市科技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完善、项目评价、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宣传交流、学习培训、技术引进及推广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技术指导。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设计、部品部件、建筑性能认定、项目建设方案论证等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为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装配率、预制率等指标认定,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企业和建设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等提供技术论证意见。

(三)强化主体责任。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 (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所辖区域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做好推进工作。

(四)强化培训宣传。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促进建筑企业与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培养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人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8月18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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