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资助、奖励贫困残疾学生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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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残工委了解到,近日市残工委公布了《平顶山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残疾人大学新生奖励: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研究生(硕士、博士)8000元。

对贫困残疾人在校大学生资助: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教学院)就读的贫困残疾人大学生(包括当年考取的大学新生)每人每年3000元。

对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生资助:当年考取大学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每人每年3000元。

对贫困残疾人高中生资助:高中阶段(含特教学校)在读的贫困残疾人高中生(包括当年考取的高中新生)每人每年1000元。

奖励及资助需经残联初审、复审。市残联对县级残联所报材料复审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残联财政账户,由县(市、区)残联一次性将资助款转入受助学生本人账户,不得由他人代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励及资助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也可通过建立助学基金、接受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据了解,自2012年10月以来,我市累计投入资金97.1万元,奖励和资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53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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