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7〕10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128 关键词 金融机构 考核激励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地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建立银行与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平顶山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平顶山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省农信联社平顶山市办公室、平顶山银行(平顶山市辖)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平顶山分行及后续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或融资额为本外币数据。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由于采取权重加分,实际得分可能高于100分),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融资规模(60分)。主要包括:

1.新增表内贷款(20分)。在全市银行业金融系统排名以新增表内贷款绝对数排第一的,计20分;其他对象每递减一个名次减少1分。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幅或增量在全省本系统内排名前六名的(若二者都在前六名之内,取名次最前者),第一名计6分,其他名次依次递减1分。当年核销及剥离不良贷款还原计入当年新增贷款。

2.其他实际融资(20分)。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计入表内但为平顶山市提供了实际资金支持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已纳入人民银行、银监会表外业务报表的承兑汇票、跟单信用证、保函、承诺、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债券承销等和尚未纳入人民银行、银监会表外业务报表的创新型业务产品,以实际落地融资额为准,达到当年全市其他实际融资额平均值的,得20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市定目标任务(20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完成年度市定新增表内贷款责任目标100%的,得2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0.5分,扣完为止。

(二)纳税规模(10分)。纳税规模是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区(不含石龙区)纳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纳税额比上年下降的,不得分;纳税增幅≥10%的,得5分;纳税增幅≥20%的,得10分。

(三)存贷比(10分)。包括新增存贷比(8分)和余额存贷比(2分)。

新增存贷比为表内新增存贷比,达到当年全市新增存贷比平均值的,得8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余额存贷比为表内余额存贷比。达到当年全市表内余额存贷比平均值的,得2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分行以及新成立或入驻未满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全市存贷比的平均值计算。

(四)贷款余额(5分)。以贷款余额的绝对数排第一名的,计5分;其他对象每递减一个名次减少0.2分,依次类推。  

(五)“三农”贷款增速(5分)。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的,得5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增长率为0或负增长的,不得分。

(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对法人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长率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完为止。对分支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完成上级银行下达的信贷计划100%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完为止。

(七)结构和服务评价(5分)。由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的情况,平顶山银监分局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监管政策、落实监管要求的情况,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银企对接活动、工作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报送等情况,分别提出考核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3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数据以考核小组最终核对的数据为准,凡发现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年内发生重大违法经营案件或发生严重挤兑事件,引发系统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资料报送。参加考核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认真自查并计算出得分,连同其他书面考核材料报至考核小组。

(二)数据审核。考核小组审核数据及得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数据不一致的,将与被考核单位沟通核实,弄清原因,取得一致性意见。

(三)信息反馈。考核小组将初步考核结果分别反馈至各被考核单位,以便被考核单位对照核算,查缺补漏。

(四)综合排名。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及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新增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五)确定奖项。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项及奖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表彰与奖励项目

(一)设立“支持平顶山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二)设立“金融特别贡献”奖。依据当年全市新增贷款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以及未获得“支持平顶山市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的驻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其在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任务部署、参加银企对接、为企业帮难解困、银保银担合作及金融创新等工作中的表现,择优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脱贫攻坚期间,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5个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76号)中《平顶山市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评选结果,对金融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奖励获奖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及表彰奖励情况,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73号)精神,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放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本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值的,由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6〕107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适合本辖区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BGS036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