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7〕8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02 关键词 突发事件预警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5日


平顶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及时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全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200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预警信息可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

第四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出、传播、调整、解除和信息反馈、效益评估等。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和传播的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预警信息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和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信息。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协调统一发布,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预警信息发布的组织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八条  市级各专项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市民政、市国土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交通运输、市水利、市农业、市林业、市卫生计划生育、市环保、市安监、市食品药品监管、市气象、市地震等部门作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相关类别、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合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市、县级气象部门作为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指导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和工作制度,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建立与上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同级各职能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相互衔接、规范、统一、快捷的发布平台。

第十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拓宽传播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法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地传播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加挂预警标识、弹出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通过终端产品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并负责监督执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预警信息发布强制性标准,落实有关终端设备具备预警信息发布功能的要求,实现预警信息在影响区域内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第十一条  具有户外电子显示屏、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传播资源的机构,应当主动获取、积极传播预警信息。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主动利用或共建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不断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十二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机构和单位应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后,及时将预警信息影响情况反馈给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市应急办、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纳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应当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升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准确发布的能力。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根据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上一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发布。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等级,经相应机关审批后予以发布。依据部门应急预案发布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与同级气象部门建立专用的网络连接等信息传输渠道,制定预警信息实时传输规范和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输、共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无偿传播预警信息,同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制定预警信息传播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准确、畅通、及时。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和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利用手机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向受影响群众传递预警信息及防御措施。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完善预警信息档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平顶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事宜。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及市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平顶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顶山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顶山市分公司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资源的整合,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扩大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覆盖面。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研主管部门要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与应急服务等新技术研发,增强科技支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宣传工作,告知公众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与获取途径,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向社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按规定发布或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仍然传播的;

(五)有预警信息传播责任的单位或机构,收到预警信息而未及时向社会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