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案出台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8-00003 关键词 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获悉,《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出台。按照《方案》规定,市内五区和其他各县(市、区)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严肃追责。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宣传、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实现市内五区和其他各县(市、区)建成区内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预防和减少因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大幅度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空气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将根据燃放烟花爆竹具有的时间性、区域性等特点,通过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禁燃禁放措施。禁燃禁放的重点防控时段为2月5日至3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至二月初三);重点防控区域为市内五区、其他各县(市、区)建成区;重点防控单位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商业门店、公共场所等。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督查组将对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情况进行严格督查。每发现一个燃放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1万元工作经费;每发现一个销售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租赁出去的门面房、仓库、场地等)燃放烟花爆竹的,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在全市予以通报,在全市大会上点名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文明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发现1次予以警告,再次予以摘牌,取消文明单位待遇。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并处行政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处罚监护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设立了举报电话0375-3990301,欢迎市民举报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每查实一个燃放点、销售点,奖励举报人100元。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