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7〕4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7-00001 | 关键词 | 房屋租赁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等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平顶山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建立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切实解决制约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增加租赁房源供应渠道,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机制,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促进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监管联动、属地负责、依法规范、政策鼓励、多策并举、分类推进”原则,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为重点,加快发展和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到2020年,基本形成市场供应多元化、规模化、制度化,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实现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管理,建立完善政府监管有力、信息服务共享、市场运营规范、租赁关系稳定、权益保障充分的房屋租赁市场新体系,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住房租赁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可为自有房屋租赁、普通房屋租赁、住房租赁经营服务、长租公寓、短租公寓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租赁经营,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2.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依托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商业用房及其管理运营机构组建国有住房租赁经营公司,开展房屋租赁、租赁托管、资产运作、维护维修、日常管理等业务。
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4.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对违规装修、违规合租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并向房产管理、城乡规划部门报告。
5.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备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6.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开展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规范租金、押金管理,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倡导诚信服务,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二)增加租赁房屋市场供应
1.增加新建租赁房屋供应。结合我市房屋供需状况,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
2.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鼓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将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管理权并符合出租条件的房源自行出租,也可委托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多余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为普通租赁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3.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销售的多余房源和问题楼盘房源装饰装修后用于租赁经营,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和服务机制
1.建立健全逐级负责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作为房屋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机构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压实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级落实责任,认真开展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逐步提高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化水平。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对非房屋租赁企业(机构)的房屋出租信息采集登记,对无产权证、商品房备案合同及宅基地使用证的房源核验并出具证明,协助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市房产管理中心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管理政策,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备案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发布房屋租赁市场运行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并进行督查考核。公安、国家安全、消防、工商、地税、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优化服务,推动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2.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完善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房源信息核验、信用查询、备案管理等功能,提高租赁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行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规范住房租赁交易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政策支持
1.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承租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人家庭在平顶山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承租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房屋面积,确定用于支付房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2.逐步探索推行租购同权政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等有关规定和各县(市、区)、各行业的保障能力,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逐步扩大承租人享有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最终实现租购同权。
3.引入租赁市场法律救助机制。建立租赁纠纷仲裁机制,制定租赁行为准则,作为司法处置的有效补充,降低租赁纠纷处理时间及处理成本,有效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过服务热线等方式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普通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租赁矛盾,维护市场秩序。
4.提供税收优惠支持。加快落实国办发〔2016〕39号文件中关于房屋租赁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5.强化金融政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房屋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开发建设并持有经营租赁住房的企业,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比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贷款。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租赁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研究、协调,统筹推进全市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工作,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时间节点,扎实有序推进
全市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工作按三个阶段推进:
1.推进实施阶段(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出台有关实施细则和支持政策,实现市、县、乡、村四级管理。
2.市场培育发展阶段(2018年4月至12月底)。市场主体初具规模,租赁管理开始运行,房屋租赁交易系统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
3.市场规范阶段(2019年1月1日后)。房屋租赁备案全面实施,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运行顺畅,系统建设功能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成运行,初步形成具有平顶山特色的房屋租赁市场新格局。
(三)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2018年3月底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时限,采取时间倒逼、任务倒逼的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机构建设和运转保障,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规范高效运行。
(四)强化跟踪督查,严格工作考核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排定工作推进计划,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政府督查部门将定期组织督查,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倡导房屋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新理念,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
2017年12月29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7—ZF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