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平顶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8-0002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压缩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我市印发了《平顶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以此来压缩药品流通环节,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方案》明确,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我市6月1日起启动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6月15日前为过渡期;6月30日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界定,《方案》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以上4种可视为生产企业。同时,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设在本市的总公司(总部)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开一次发票。

《方案》对一些特殊药品或特定情况实行“特殊对待”。具体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确定,报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向各县(市、区)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和流通企业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严格控制。

为保障新政策良好运转,《方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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