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8〕1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8-00015 关键词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8〕11号)等有关要求,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平顶山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平顶山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普查所获取的翔实资料,将为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宏观调控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要利用此次普查,着力解决统计虚报、漏报、瞒报问题,夯实统计基础数据,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准确统计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发展载体的经济总量,解决常规统计对“四下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统计不全面问题,客观反映全市经济功能区发展实际。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度资料。普查工作时间节点为:2018年6月底前组建普查工作机构;2018年7月底前制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普查试点工作及业务培训;2018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底册编制;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清查摸底;2019年1月至3月开展普查登记;2019年4月至9月完成数据处理、质量验收、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普查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研究、普查总结等工作。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平顶山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涉及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的19个行业门类、91个行业大类的所有经济活动。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平顶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由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系统所需普查资料。市政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职尽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等经济功能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加强经费保障。平顶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并统筹资金做好普查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以数据质量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成果应用为目的,坚持依法普查、规范普查、创新普查、高效普查,充分发挥经济普查盘点经济家底、服务宏观决策的重要作用。

(一)严格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等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互认;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部门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注重规范统一。充分利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全市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全市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工作,建立覆盖各经济功能区的全市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工作人员工作负担。创建和完善高效安全的数据处理环境,确保运行顺畅,为适时处理普查信息提供技术保障。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优势,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强化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部门信息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附件:平顶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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