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33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37 | 关键词 | 投资项目审批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5月30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8日
平顶山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服务监管,实现提速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为目标,以精简事项、缩短时限、在线办理、协同监管为核心,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和全过程有效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投资审批体系,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应用,切实解决审批不集中、流程不合理、审批时效低等问题,构建完善市场开放公平、审批规范有序、政务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进一步提高平顶山市投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按照豫政办〔2017〕127号文件要求,坚持职权法定、应放尽放的原则,梳理规范平顶山市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可能涉及的91项审批事项,分类推进承接、取消下放、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91项审批事项中,取消6项,保留39项,整合31项为8项;改为公共服务事项1项,改为征求部门意见4项,改为强制性审查或评估10项,不再列入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审批事项减少为47项。
(一)项目立项阶段
1.承接审批(服务)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7项
(1)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除省属项目和国家明确审批权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少数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承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核准权限。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承接实施的核准事项包括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流域、跨省辖 市和省直管县(市)的项目,以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含自备电站)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220千伏电网项目,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垃圾发电项目,市、县级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含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涉及燃气热电、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的热电联产规划审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接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承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其中: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不涉及煤炭消费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授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承接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权限。市本级和县(市、区)项目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行政审批性备案改为企业告知性备案。国家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承接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6)承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不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承接实施。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7)承接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整合规范审批事项2项为1项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3.明确实施范围1项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实行并联办理8项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招标方案审批、节能审查3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招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3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3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取水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4项,跨部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项目报建阶段
1.取消、承接审批权限9项
(1)承接非省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利用外国政府(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纯购置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2)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3项事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
(3)取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4)承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环评审批权限执行,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办理改为项目开工前办理;承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不涉及跨流域、跨大江大河、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6)承接省管项目、省重点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权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7)承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实施。
责任单位:市国家安全局。
2.整合规范审批事项17项为6项
(1)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2)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3)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4)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5)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6)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2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责任单位:市文物局。
3.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4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改为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贯彻国防要求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意见2项,改为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相关审批部门。
4.自行、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8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自行组织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将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6项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12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范围为:《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规定范围。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2)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实施范围为: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实施范围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居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实施范围外的项目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施范围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的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实施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范围为:在平顶山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名单的公告》(豫国土资公告〔2018〕3号)划定的范围。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范围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具体区域范围以省水利厅公布的范围为准,没有公布范围前暂停执行。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城市规划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范围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范围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6.实行并联办理33项
(1)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7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24项,跨部门并联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上述事项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2项,一并跨部门并联办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文物局、市档案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开工管理
依法依规加强项目开工管理,统一明晰办理施工许可的材料清单,精简审批要件,确保项目开工既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又简化手续、加快办结。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竣工验收阶段
1.取消、承接审批权限或委托行使审批3项
(1)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改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承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接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
2.自行、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2项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由项目单位委托或认定第三方机构实施,规范中介服务,破除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3.整合审批事项12项为1项
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航道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2项,整合为“联合验收”1项,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缩小或明确实施范围3项
(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范围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实施范围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实施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实施范围外的项目可不再开展消防设计验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缩减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2/3以内,其中,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重要节点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1/2以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力争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全过程审批时间压缩到60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
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外,不得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再提供其他材料。对部门内部或部门在线能够共享的申报材料,不得让申报单位重复提供、反复提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牵头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探索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创新模式
围绕豫政办〔2017〕127号文件提出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创新理念,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坚持效率优先、创新机制,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事项、重点环节,积极探索创新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增强投资主体获得感。
(一)建立“区域评价”机制
全市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功能区要积极开展“区域评价”试点,由当地政府组织编制试点范围内的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气候论证、文物调查、地价评估、土地复垦方案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5年内有效(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年内有效),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对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审查的园区、功能区,入区项目环评可按照审查意见要求予以简化。政府要加快土地流转,强化土地收储和供应,在出让土地前,统一组织完成各类中介评估,以及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工作,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实现“净地”出让。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出让主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地形图等材料移交至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重复评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平顶山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容缺办理(模拟审批)”机制
按照“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垂直衔接、及时转换”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水利、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审批事项,利用各项审批事项办理的空窗期,提前介入开展相关评估和材料审查工作,先出具模拟许可文件,待前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模拟许可文件直接转换为审批手续,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多规合一”机制
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旅游、社会事业、综合管线、人防、消防等多规划融合的“多规合一”信息联动平台,构建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多种规划协调机制。适时选择部分县(市、区)探索整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两套坐标系为统一的坐标系统,建立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统筹布局各类专项设施用地的“一张图”平台,通过信息联动、开放共享,实现国土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管理平台合一,形成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多评合一”机制
先期整合由同一部门实施的多项技术性评估事项,逐步整合由不同部门实施的评估事项,实现项目同一审批阶段全部审批事项的“多评合一”。对同一部门的不同评估事项,原则上申请人只提交一次评审材料,对同一阶段不同部门的评估事项,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电子件和纸质件,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评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多图联审”机制
实行投资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联合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建立联合咨询、协调、决策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人防、公安消防、地震等多部门或审图机构以征求意见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开展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分别核发行政许可文件。经联合审查确定的设计方案可作为建设项目后续实施建设、预售测量、竣工验收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
认真学习借鉴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经验,适时启动平顶山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通过完善项目建设政策和企业承诺标准,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可向全市复制推广的管理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联审制试点
适时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和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立项并联审批、报建联合评审、施工协同监管、竣工联合验收为核心的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监管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项目服务监管水平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服务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一)提升审批管理服务水平
实行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梳理出台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行政事业性收费3张清单,对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清单之外无权力”。建立主动告知审批事项制度,审批部门主动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主动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探索通过项目代办、快递送达、信息推送等创新方式,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及时公开监管结果,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公开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制度 技术”有效监管。加强联合监管,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对失信项目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联审
完善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加快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系统、各县(市、区)业务审批系统的相互对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落实项目代码制度,把24位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建设周期唯一身份标识,各部门依据代码实行在线并联审批,归集项目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尽快实现全市投资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各项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细化优化操作流程,落实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实施。
(二)完善政策体系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平顶山市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表》,抓紧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清理调整工作,修订完善办事指南、操作方法、实施方案并公告实施,凡是按要求须纳入“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办理业务的,全部纳入上线运行。市、县两级编办要同步调整同级有关部门行政职权清单,实行审批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加强研究、深入论证,及时与省直有关部门衔接汇报,抓紧配套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主动开展投资项目审批领域改革和创新,为全市乃至全省改革积累经验。
(三)强化考核评价
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进行评估考核,对进展缓慢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工作严重滞后的,将严肃问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主动开展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