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3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40 | 关键词 | 企业成长促进行动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9日
平顶山市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工作方案
企业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是经济转型的微观基础,对区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具有决定性作用。为培育壮大各类企业群体,促进企业加快成长和规范运作,构建大、中、小微企业分工协作的产业生态体系,激发转型动力和市场活力,夯实转型发展攻坚的主体支撑,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方向,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强化重点扶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和考核激励四个关键举措,畅通企业成长通道,推动一批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一批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一批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一批在平顶山市开展业务的市(境)外市场经营主体新设独立法人机构,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和活力迸发,为我市全力晋位次争上游走前列、综合实力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范围
以工业和服务业领域为重点,推动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以金融业、物流业、电子商务、建筑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领域和研发机构为重点,推动在平顶山市开展业务的市(境)外市场经营主体新设独立法人机构。
(三)实施主体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为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其中,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牵头负责,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场经营主体新设独立法人机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四)工作目标
经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促进企业成长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健全,企业群体规模、结构和综合实力基本适应转型发展要求。
2018年,实现1500户以上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130家小微企业新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1—2家企业新晋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数量有重大突破,25家左右省(境)外市场经营主体在平顶山市新设独立法人机构。
到2020年,累计实现3800户以上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占全市个体工商户数量的3%以上;400家以上小微企业新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占全市小微企业数量的1%以上;新晋3家新三板挂牌公司;50家以上省(境)外市场经营主体在平顶山市新设独立法人机构。
二、分类建立清单
(一)建立新转为小微企业重点培育清单
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培育清单,纳入清单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低于本地总量的10%,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经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要全部纳入重点培育清单。
(二)建立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重点培育清单
以县(市、区)为单位,从本地小微企业中选择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培育清单,纳入清单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其中,将年营业收入尚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但符合转型发展导向、创新能力较强、成长速度较快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促进其加快升级上规模;将年营业收入实际已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而没有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小微企业作为规范引导对象,依法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
(三)建立新晋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重点培育清单
以县(市、区)为单位,从本地企业中选择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力强、有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意愿的企业纳入重点培育清单,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
(四)建立新设独立法人机构重点培育清单
以县(市、区)为单位,鼓励引导市(境)外市场经营主体在平顶山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将在本地开展业务的基金类、融资租赁类、小额贷款类、典当交易类金融市场主体,区域分拨和城市配送快递企业,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或科研院所内设研发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PPP项目市外社会投资方等纳入重点培育清单。
三、强化政策引导
(一)支持个体工商户新转为小微企业
重点在税费无负担过渡、权证无成本变更、转后跟踪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对转制过程中土地和固定资产权属及其他权证变更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支持转制后的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对新转制企业实行跟踪回访,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落实、财税代理、法律咨询、融资等服务。加强重点个体工商户监控,积极引导其建立复式账,促进达到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转为企业。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二)支持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
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专项资金扶持、融资服务、财政奖补等方面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要向重点培育清单内的小微企业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和风险补偿基金,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鼓励各县(市、区)对首次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对符合有关标准的新建“四上”单位,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单位入库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7〕74号)规定,按隶属关系奖励入库单位所在县(市、区)的乡镇(街道)。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平顶山银监分局等负责。
(三)支持企业新晋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公司
重点在降低股份制改造成本、引进培育高水平中介机构、实施精准辅导培训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或挂牌过程中的行政、中介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依法依规对上市后备企业和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加大财政奖励力度。依托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交易场所的常态对接合作机制,支持集中登记托管重点培育清单内的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加强分类辅导和培训。积极引进培育并向重点培育清单内企业推荐专业水平高、业绩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券商等中介机构。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四)支持市(境)外市场经营主体新设独立法人机构
重点在资金补助、业务承揽、项目招标、园区入驻等方面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各县(市、区)将新设独立法人机构的市(境)外市场经营主体纳入招商引资政策适用范围,对新设立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服务中心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财政奖补,对将市(境)外总部整体搬迁至平顶山市或新设地区总部的企业,扶持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转型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推进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各项工作。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等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的责任主体,2018年7月底前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配套政策,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类建立动态调整的重点培育清单并抓好实施。
(三)强化督促引导
将各县(市、区)政府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情况纳入转型发展攻坚督查和考核内容,市转型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进行通报。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