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3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42 | 关键词 | 城市综合管理 城市网格化管理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市综合管理职责体系》《平顶山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市区市场管理办法》《平顶山市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0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6日
平顶山市城市综合管理职责体系
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城市综合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一、市政府主要职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指挥、协调、监督、考核本级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推动实施。
(二)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监督规划实施。
(四)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各类管网等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和养护;负责城市大中型游园、广场、绿地的建设和养护。
(五)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的指挥调度。
(六)对城市综合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事项,明确管理职责,指定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
(七)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突出问题,或者专业性强、影响重大以及跨区域的管理事项、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区政府主要职责
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监督、考核本级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一)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网格化管理,划定网格区域,细化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综合管理全覆盖。
(三)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秩序、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集贸市场、环境保护、停车场等重点事项的规范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环境卫生和清扫保洁。
(五)负责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垃圾箱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和管护。
(六)负责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小微游园绿地等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辖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和整治工作。
(七)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突出问题,或者辖区内影响重大的管理事项、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统筹、协调区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社区、城中村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
(三)负责组织老旧社区改造以及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辖区单位、居民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各类城市创建活动。
(五)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村(居)委会作为村(居)民自治组织,主要是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村(社区)内城市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动员、指导村(社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相关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指导社区庭院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
五、部门职责
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职责法定。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依法向各区政府下放城市综合管理职权,制定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区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区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是垂直管理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非垂直管理的,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认真完成城市综合管理的工作任务。
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综合管理合力。
平顶山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为细化城市管理单元,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网格管理划分
以区为单位,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通过管理网格,实现“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突出“块”的统筹作用,实现“小问题不出社区,大问题不出街道”;强调“条”的专业功能,做到责任清晰,有人管事,有人做事,提高解决和处置问题的能力。
一级网格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网格长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区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为网格员。
二级网格以村(社区)为单位,网格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网格员若干名。
三级网格以庭院(楼栋)为单位,网格长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庭院长/楼栋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网格员若干名。
二、网格管理内容
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服务、集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等领域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均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工商、卫生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管、商务、交通运输、环保等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与管理网格建立联动机制,在管理网格内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做到重点区域定点值守,一般区域流动巡查,重点时段全程监控,使城市管理工作由管理转向服务,由静态转向动态,由单一转向综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在现场、处理问题在现场、督查问题在现场、意见反馈在现场、检查验收在现场,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格局。
三、网格长和网格员职责
(一)一级网格
1.网格长:负责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本网格内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对本级网格员和下级网格长的管理,组织协调区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解决网格内城市管理问题。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
2.网格员:负责本网格职责范围内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走访,及时发现问题、受理问题、解决问题。受理和协调处理下级网格上报的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问题。无法解决的,报请网格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二级网格
1.网格长:负责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本网格内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对本级网格员和下级网格长的管理,受理和协调解决本级网格内城市管理问题。无法解决的,报请上级网格协调解决。指导下级网格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庭院)。
2.网格员:负责本网格内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走访,及时发现问题、受理问题、解决问题。无法解决的,及时报请网格长协调解决。
(三)三级网格
负责监督网格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日常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治安管理、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的维护等;对私搭乱建、乱扯乱挂、毁绿种菜、散养家禽、张贴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第一时间报请上级网格并监督落实。
四、网格监督考核
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对一级网格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上级网格依次对下级网格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网格长对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在本网格内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按照市“四城联创”奖惩机制,市四城联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暗访和观摩结果与网格化管理绩效直接挂钩,奖惩结果直接落实到网格长和网格员。
各区政府按照日巡查、周报告、月讲评、季排名、半年总结、年底兑现奖惩的要求,制定网格化管理具体方案和奖惩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管理职责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抓、村(居)委会自治、市民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大城管”体制。
(一)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推动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本级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承担市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对各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乡镇(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
(五)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房产管理、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市容管理有关工作。
(六)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二、规范管理内容
(一)街景、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二)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
(三)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
(四)车辆与停车场容貌管理。
(五)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六)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
(七)城市运行秩序管理。
(八)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制止查处。
管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三、落实管理机制
(一)网格化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把城市市容管理纳入各级网格化管理,网格长、网格员对网格内所有城市市容管理事项负直接责任,形成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监督核查的闭环系统。对网格内同类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反复出现的,追究网格长和网格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配合。
(二)数字化管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完善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和运行机制,整合共享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建设统一的城市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在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和考核评价方面的作用,提高城市市容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各区政府、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配合。
(三)市场化管理
加快城市市容管理市场化改革进程,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鼓励引导更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维护管理。积极推进建管分开、管养分离,把市政园林、河道养护、道路保洁、垃圾收运、公厕管理、户外广告、停车场管理等全面推向市场。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配合。
(四)全民化参与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管,加强城市管理宣传,深化城市管理志愿者活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广大市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城市市容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各单位自觉加强内外部环境整治维护。
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视察城市管理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公开,对一些关系民生的重大城市管理事项,通过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及时报道城市管理特色和亮点,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规和不道德行为。
加强市民文明素质教育,把城市管理纳入公民道德教育体系,从学校、家庭、娃娃抓起,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习惯。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体配合。
(五)“大城管”执法
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市、区联动和部门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解决城市市容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与公检法之间的联动协作,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加强执法保障,及时处理暴力抗法问题,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城管法规的严肃性和城管执法的权威性。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公检法配合。
(六)常态化考核
市、区两级都要建立完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与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机关作风建设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相结合。市四城联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区政府、市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排名,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对连续排名末位的实施问责。各区政府、市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要逐级向下考核、传导压力,对因工作不力,问题屡次整改不到位或多次反弹的,对有关责任人、网格长、网格员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问责,考核结果同时与市场化运行的公司承包经费挂钩。对城市市容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四城联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政府牵头,市监察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配合。
平顶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二)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厕、垃圾中转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公司进行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
(三)社区庭院、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没有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四)广场游园、绿化带、市政公共设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五)各类市场、车站,由其开办方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六)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七)过境公路、高速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八)河道、坑塘、黑臭水体的治理由其所在区政府组织实施;铁路、河道沿线,由其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九)市区所有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负责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
二、加强设施建设
(一)各区政府按照标准负责本辖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转运车辆、果皮箱、垃圾箱等环卫设施的建设、配备和管护。
(二)其他责任单位根据其承担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按照标准建设和配备必要的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转运车辆、果皮箱、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并加强日常管护。
(三)垃圾收集容器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内外容器壁干净。收集容器位置适宜,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
(四)垃圾中转站做到硬底化,给排水设施完善,并有专人管理。站点设置规范标志牌和告示,公布站点名称、作业时间、投诉电话等。
(五)环卫手推车、转运车外观整洁完好,无破损、无锈迹、无臭味、无积存垃圾。车斗内不安插木板,车斗外不用拖挂等方式装载垃圾。
三、严格保洁标准
(一)道路、广场、游园
1.一日两扫,全天保洁。
2.主次干道机械清扫率100%,背街小巷机械清扫率70%以上。
3.达到“以克论净”要求。市区城市建成区每平方米灰尘不超过10克,城乡接合部每平方米灰尘不超过15克。
4.地面散落垃圾10分钟内清扫完毕。
5.绿化带内干净、卫生,无死角。
6.道路隔离栏和花槽定期除尘擦拭,保持洁净;雨水井口无油渍,井下无垃圾。
7.路灯基座、电线杆、道路交通指示牌等无污渍和乱贴乱画。
8.市政配电箱(柜)外壳无灰尘和乱贴乱画。
9.公交站台保持洁净,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无污渍、无乱张贴、乱涂写,无擅自悬挂物品。
10.人行天桥桥面和地下通道保洁质量与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保持洁净。
(二)社区庭院、城中村、城乡接合部
1.垃圾一日两运、日产日清。
2.无散落垃圾,无卫生死角。
3.无污水积水,无乱贴乱画。
4.无私搭乱建,无乱堆乱放。
5.无散养畜禽,无旱厕。
(三)市场、车站
1.全天保洁,垃圾随产随清。
2.地面无污水、无油渍、无杂物。
3.环卫设施数量充足,干净完好。
4.公厕达到国标二类以上标准。
(四)公厕、垃圾中转站
1.公厕24小时开放,保洁做到“十净、六无”。
十净:厕牌、宣传牌、墙壁、墙裙、隔板、老年扶手、窗台、门窗纱、挂衣钩、灯具干净,不能有灰尘和污垢。
六无:蹲坑、座盆、小便池裙、小便池台、外墙、地面无粪迹、尿碱、污物、尘土、乱写乱画。
2.垃圾中转站无明显异味,地面无积液,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站内基本无蝇。垃圾收集点及周边干净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五)河道、铁路
1.河面无漂浮物,河道无垃圾积存,无黑臭水体。
2.铁路两侧无垃圾积存。
(六)其他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要求,加强日常保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
四、落实管理机制
(一)市场化运作
各区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好本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区域凡是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作的,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公司进行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社区庭院、老旧小区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促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庭院),凡是不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
(二)网格化管理
各区政府要把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纳入各级网格化管理,网格长、网格员对网格内的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负直接责任。凡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标准对引进的专业公司的清扫保洁进行监督;没有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标准对乡镇(街道)聘请的保洁员进行监督。形成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监督核查的全链条管理。对网格内同类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反复出现的,追究网格长、网格员的责任。
(三)一体化保洁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除市级公园、绿地、广场及湛河公园、白龟湖国家湿地公园以外,将市区主次干道、慢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及绿化隔离带、交通隔离栏、公交站台、各类杆线亭箱等附属设施,街头绿地、小游园等所有区域纳入专业化、一体化保洁范围,全部由其所在区政府负责统筹解决。
(四)机械化作业
各区政府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要选择有资质、实力强、装备好的专业公司进行清扫保洁,除了无法实施机械化清扫的小街巷之外,全面推行机械化清扫。要加大垃圾收运车辆等环卫机械设备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垃圾收运车辆的养护,确保实现垃圾密闭式收集运输。
(五)专业化处置
城市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1.生活垃圾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2.餐厨垃圾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3.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4.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把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按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规定承担相应的清运费用。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六)常态化考核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考核体系,对各区政府、各责任单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公司和辖区责任单位进行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要坚持常态化,做到日抽查、周检查、月评比。按照市“四城联创”奖惩机制,市四城联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区政府、各责任单位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考核与网格化管理绩效直接挂钩,奖惩结果直接落实到网格长和网格员。
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公司的考核,要与专业公司的效益挂钩,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对辖区单位的考核,要与网格化管理绩效挂钩,奖惩结果直接落实到网格长和网格员。
对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令第101号、省政府令第8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顶山市市区市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分类制定市场管理制度,指导各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各类市场进行监管。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各类市场纳入网格化管理;各网格长、网格员按照市场管理标准,加强对网格内市场的巡查、监管。
三、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规划实施,保证市场数量、规模、布局满足市民生产生活需要。
四、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市场临时疏导区,定时、定点、定经营项目,规范进行经营管理。
五、各区政府结合老旧社区改造,积极推进市场精品化、小型化、进社区、进庭院,关闭取缔马路市场。
六、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负责市场内部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秩序管理、日常卫生保洁和管理制度落实;负责入驻商户的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证照不全、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得入驻,保证市场运营规范有序。
七、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的日常监管。
八、严格市场管理执法。对不具备开办市场条件的,一律不得准入。擅自准入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关闭取缔;违反规定审批准入的,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依法追究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责任。
平顶山市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有效推进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
二、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城中村村委会开展日常的管理、保洁、整治等工作;城中村村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为直接责任单位;所在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调配合。
三、管理标准
(一)有卫生保洁制度和专职队伍
城中村村委会要设立专门机构,完善环境卫生和日常保洁管理制度,引进物业服务企业,保证充足的管护经费,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城中村内每条道路、每个庭院、每条街巷都要明确到具体的网格员,负责卫生保洁的管理工作,做到一日两扫两清、全天保洁。
(二)配齐环卫设施
城中村内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按照标准要求,在村中道路两侧合理设置果皮箱;在村内各户门前,要配置密闭垃圾桶;在村文化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要建造密闭的垃圾池;要配足密闭式垃圾转运车辆,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100%。
城中村内公厕符合卫生要求,达到国标三类以上建设标准。已建公厕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城中村内无旱厕。
(三)污水排放达标
城中村内污水排放管网全部接入城市管网,没有铺设污水排放管网或管网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铺设或改造。暂时不能接入城市管网的,可集中排放到村庄自建的过渡性集中收集坑,实现生态自净。
(四)强化道路维护和管理
城中村内道路平整干净,无坑凹、无积水和黄土裸露,做到日常有人管护。结合城中村各自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路灯照明设施。
(五)做好健康知识教育
城中村要在村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场所设立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及健康知识。宣传栏内容要定期更换,每年不少于6次。
(六)规范食品“三小”、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和废品收购站管理
城市综合管理有关部门要规范食品“三小”、公共场所“五小”行业的经营行为,做到证照齐全、“三防”设施达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废品收购符合相关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和无备案的废品收购站。
(七)加强市场、疏导区管理
按照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城中村内各类市场和疏导区的规范管理。依法取缔城中村内占道经营,保持城中村村容村貌规范有序。
(八)规范建筑工地管理
城中村内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由施工单位(施工户)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和日常管理,做到不影响交通、不影响村容村貌,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房屋竣工后不得残留任何建筑材料和建筑废料。
(九)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无违规饲养畜禽
积极发动城中村村民开展环境治理,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鼠、蚊、蝇、蟑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各城中村村户无散养家禽家畜。
(十)消除“十乱”现象
加强城中村村容村貌整治,规范门头牌匾及标识,村内无乱贴乱画、乱堆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
四、工作机制
(一)市场化运作
各区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好本辖区内城中村的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工作。城中村道路、街巷、公厕等公共区域凡是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作的,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公司进行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凡是不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由城中村村委会负责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
(二)网格化管理
城中村的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要纳入各级网格化管理,网格长、网格员对网格内的清扫保洁和卫生管理负直接责任。凡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标准对引进的专业公司的清扫保洁进行监督;没有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要按照标准对城中村村委会聘请的保洁员进行监督。
(三)常态化考核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城中村环境卫生质量考核体系,对本辖区内城中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公司和辖区责任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监督考核要坚持常态化,做到日抽查、周检查、月评比。
各区环卫主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公司的考核,要与专业公司的效益挂钩,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对本辖区内城中村的环境卫生质量考核,要与网格化管理绩效挂钩,奖惩结果直接落实到网格长和网格员。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8—ZFBGS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