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8〕3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8-00041 关键词 产权保护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34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产权保护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认真填写《×××(拟)废止、(拟)修改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18年8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已汇总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电子文档从pdszdk@126.com邮箱下载,密码:2663225),此类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写《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结果报送

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发改委对汇总后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全市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发改委汇总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五、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张一鸣    

电话:2663225

联系邮箱:pdszdk@126.com


附件:1.×××(拟)废止、(拟)修改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docx

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docx


2018年7月1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