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8〕2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19 | 关键词 | 餐厨废弃物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7月18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6日
平顶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及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建成区(石龙区除外)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废弃物主要指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具体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商务、质监、畜牧、环保、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定点集中处置。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研发、推广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协同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核发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二)具有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运输车标识;
(三)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安全生产、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可行的污水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置技术方案;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登记簿,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收送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登记簿报送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簿保存至少1年。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歇业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收集餐厨废弃物,并保持其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和整洁;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书面收集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并按照协议要求进行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
(四)油水分离装置、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五)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开收集,日产日清;
(六)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三)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地;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完好、整洁。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
(二)处置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三)处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对不能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按要求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的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公共设施;
(四)收集、运输当中沿途丢弃、滴漏遗撒餐厨废弃物;
(五)接收、处置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六)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或者食用油的加工、销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考评机制,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综合服务评价制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或食用油的加工、销售行为;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餐饮服务活动中,购买、使用餐厨废弃物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三)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
(四)畜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的犯罪行为;
(七)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联合执法,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安全。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制订餐厨废弃物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违规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违规核发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对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县(市)、石龙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8—ZF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