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8〕24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32 | 关键词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将“平顶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更名为“平顶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现将第四批平顶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22项)和平顶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4项)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为建设文化强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2.第四批平顶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docx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