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4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50 | 关键词 | 河道专管员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3日
平顶山市河道专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河道管理保护力度,打通河道管护“最后一公里”,实现河道有人巡查、有人管护,小问题早解决,大问题早发现,切实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7〕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巡查、管理和保洁工作。
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河长制管理的190条大、中、小河流(包含河流上的169座大、中、小型水库)。
第三条 原则上河道每1公里或每个村段设置河道专管员1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河道专管员进行合理调配,但每2公里不得少于1名;小型水库按每个2名配备;大、中型水库根据面积大小、区域位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确定。
第四条 河道专管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55周岁,表现优秀且身体条件良好的现任河道专管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三)本地常住居民,熟悉当地河流情况;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扶贫对象。
第五条 河道专管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过程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河道专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每天至少巡河1次的要求,对所管辖的河段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倾倒垃圾渣土、河道围垦、乱占乱建、非法电毒炸鱼、水面清洁程度、河长公示牌等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巡河记录;
(二)制止巡查中发现的侵犯河道行为;无法制止的,应及时上报有关河长制办公室;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解;
(四)清理河道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做好日常保洁;
(五)负责河长公示牌的日常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上报维修;
(六)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管河护水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河道专管员职责,确保河道管理保护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规范聘用机制。河道专管员的聘用原则上每3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连续2个月或年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并及时补聘。河道专管员名单需及时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严格管理和考核。河道专管员的管理主体为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考核由县、乡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乡级实行每月考核、普遍考核;县级根据河道具体情况,进行每月抽查、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补助、奖励经费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河道专管员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河道面貌情況。河道周边及水面是否整洁,是否有侵占河道、堆放垃圾、非法捕捞等行为,河道环境是否改善等。
(二)日常工作表现。是否对河道进行日常巡查、是否对侵占河道行为进行劝阻、是否及时上报河流存在的问题等,保洁工作是否到位,配合执法是否积极。
(三)资料管理情况。是否做好巡查记录和收集管理资料,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资料整理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乡、村级河长对河道专管员起主要监督作用,同时聘请离退休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以及热心生态保护事业的群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对河道管理工作和河道专管员不履职情况施行监督,义务监督员有权向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河道专管员待遇。县(市、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保洁员、道路维护员、森林防火员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河道专管员工资、劳保费、劳动工具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河道专管员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直接发放到本人账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8—ZFBGS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