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4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49 | 关键词 | 违法采砂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3日
平顶山市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巩固违法采砂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采砂和加工砂石的行为。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协调指挥中心,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由市、县(市、区)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原则上应向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奖举报处理中心进行举报。
第六条 按照“分级受理、属地处理、联合督办”的原则,
接到举报后,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应予登记,并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市河长制办公室受理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向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下发转办、交办或督办函,并根据河长制工作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
第七条 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对受理的举报和上级转办、交办或督办的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分类处置,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协调、督促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跟踪查处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并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对重大违法采砂案件、跨县(市、区)的违法采砂案件,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第八条 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同时必须真实。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事项的详细地址、当事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基本事实等证据,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举报人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成功调查取证的举报,为有效举报,河长制办公室应给予奖励。
为更好地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属于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予以立案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属于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取缔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属于违法采砂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取缔,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十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河长制办公室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留档备存;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用微信匿名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河长制办公室用微信红包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属其职务行为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
(三)举报前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立案或被责令改正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已经超过法定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河长制工作经费中列支。
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机构,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 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
第十七条 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互相推诿、隐瞒举报线索、有案不查,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河长制办公室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奖励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河长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8—ZFBGS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