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8〕4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48 | 关键词 | 河长制 河湖管理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管理体制,提升平顶山市河湖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河湖水生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流经相应县(市、区)的河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非法排污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相应县(市、区)财力50万元。
二、在流经相应县(市、区)的河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非法采砂或加工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相应县(市、区)财力50万元。
三、在流经相应县(市、区)的河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乱扔乱倒垃圾、弃置废弃物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相应县(市、区)财力10万元。
四、在流经相应县(市、区)的河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起擅自取土毁坏护堤、砍伐护岸林木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相应县(市、区)财力10万元。
五、在流经相应县(市、区)的河道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每发现一处畜禽养殖污染排泄物入河湖以及在河湖非法水产养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相应县(市、区)财力10万元。
六、市河长制办公室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河湖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发现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下发督办函,并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督办;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通知市财政给予扣款。同一违法违规事件,整改到位后出现反弹的,由市财政加倍扣款,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七、被上级部门督查发现上述情形之一,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按规定扣减相应县(市、区)财力。所扣减财力全部用于推进河长制工作和河湖生态建设。
八、实行约谈制度。同一县(市、区)一个季度内发现以上违法违规事件3起以下(含3起)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县级河长;发现以上违法违规事件3起以上的,由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组织领导不到位、督导巡查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秩序混乱的,市政府将视情况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对各县(市、区)发生的违反河湖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市级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十、对公民、法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