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8〕3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26 | 关键词 | 产权保护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决定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34号)等有关要求,平顶山市积极开展市政府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现决定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平政〔2007〕10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25号)予以废止。以上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