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38 | 关键词 | 河道采砂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12月4日,市河长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印发《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现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储砂(含制砂)、运砂及管理活动规范。
《实施办法》指出,各县(市、区)要按照“治理与经营兼顾、疏浚与采砂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国有经营、统一管理的采砂管理经营新模式,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许可总量,科学规划设立砂场,实行封闭式、工厂化、生态型、标准化作业。
《实施办法》强调,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砂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许可量开采。同时,采砂和运砂实行夜间停歇制度,确需在夜间采砂和运砂的,应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砂业主应将现场管理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若需变更的,3日内重新报送,并变更相关公示信息。采砂业主应按照核定的采砂机具数量及功率配备采砂机具,不得擅自增加采砂机具、加大机具功率。采砂业主使用的船舶、车辆等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要求。采砂业主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设置明显安全警示牌,确保生产安全。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管理要求。采砂生产过程中,采砂业主要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采砂机具、运砂车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组织在开采前、开采期间及开采结束后对地形或采区控制高程进行测评,测评实行网格化,单个网格平面长宽尺寸不大于30米。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应监督采砂业主在开采前按规定设置采区边界标识,并落实采区最低高程控制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采砂点岸上醒目位置设立公告牌,载明采砂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采砂业主名称、开采范围、开采量、采砂机具编号、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办法》强调,全市实行采砂储砂分离,开采出的河砂必须及时转运至储砂点进行储存,控干水分后方可外运。采砂点至储砂点的转运路线必须固定并报备。储砂点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储砂点周围要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实行全封闭管理。围挡必须定期进行清洁,保持坚固、整洁、美观。储砂点砂石料物堆放存储应采取防扬尘全覆盖措施,建设钢结构仓储式储砂点,原则上禁止露天堆放。储砂点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采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等。储砂点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绿化、覆盖、固化、洒水或其他防扬尘措施。储砂点只能设置一个出口,出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或铺设钢板,并设置车辆冲洗、地磅计重设施,由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储砂点到公共硬化道路之间的运输道路必须硬化。运砂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河砂,不得超限超载。
《实施办法》要求,各县(市、区)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加强对储砂点的监督检查,重点是砂石料物的转运、存放、销售及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应在储砂点出口派驻专人负责,根据计重结果填写、发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未取得砂石采运管理单的运砂车辆不得驶出储砂点。河道采砂现场及储砂点应当建立管理监控系统,利用卫星定位、影像监视等实时监控设备对采砂作业、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监控,并纳入各级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