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8-0003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12月26日,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关于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经通过市政府批准并印发。
《意见》明确四项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开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科学治理,既要治理与经营兼顾,又要疏浚与采砂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监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的良好氛围。坚持属地管理、党政同责。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全面落实河长制,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立足实际,创新管理模式,统一经营管理,科学规划建设砂场,实行封闭式、工厂化、生态型、标准化作业,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意见》强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统筹谋划,科学规划,合理开采,规范管理。要加强领导,稳妥推进,明确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实行属地管理和党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党委、政府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工作。要把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及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分值比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河道砂石开采放线、现场施工及现场清理、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理。发证单位要完善现场监管、日常巡查及日报告制度,明确现场监管人员,对重要采砂场派人实行旁站监理;要建立信用记录,对失信的企业、个人予以公布,并禁止从事河道采砂;要对采砂机具等设施及所有人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将采、运砂船只、车辆等机具进行统一编号,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加强日常管理。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管护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河道砂石资源管理改革工作,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