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01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近日,《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并印发,2010年出台的政策同时废止。
新执行的《办法》明确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注重效率的原则,采取定额与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推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各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上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同时对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和对节约用水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