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9〕1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12 | 关键词 | 公有住房出售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在坚持政策统一性、严肃性的前提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本着尊重事实,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经2019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缴纳购房款的平顶山市职工,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199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平房改办〔1997〕7号)有关规定办理。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租住公有住房并缴纳购房款的,按照单位当时确定的房屋价格出售,但不得低于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2007年7月1日以后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一律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二、关于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
购房职工已参加过房改并取得部分产权的,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单位集资房出售
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原单位集资房(含单位经济适用房和单位安居工程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照原批准集资价出售。超出部分已按照当时市场价缴纳过购房款的,不再补缴;未缴纳过购房款的,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四、关于2套公有住房的处理
职工租住2套公有住房的,原则上退出1套;确实无法退出的,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住房〔2002〕7号)规定执行。2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相加后,不超过夫妇双方最高职级一方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部分,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出售;超出部分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五、其他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含初级职称)80平方米以内,县处级干部(含中级职称)100平方米以内,地市级干部(含高级职称)120平方米以内。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照现评估市场价缴纳购房款。购房职工职务、职称以单位集资时的职务、职称为准。
(二)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保留年代折扣和其他折扣,折扣年限截至1997年底,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三)凡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出售的公有住房,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截至1997年底。
(四)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公有住房的,单身职工年龄控制标准为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五)租住公有住房并已缴纳购房款后调出平顶山市的,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平政〔2015〕36号)规定,由售房单位出具购房人当时符合购房条件的证明,并由现户籍所在地出具其是否享受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的证明后办理
六、关于办理时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为各单位资料申报时间,期满后,公有住房出售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出售申请。届时没有完成公有住房出售的房屋,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86号)规定管理。
七、加强售房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售房资金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豫财综字〔1998〕196号)规定管理。原售房单位因改制、破产、兼并导致主体变更或消失的,由组织实施改制、破产、兼并的部门或者权利义务承担者组织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和资金管理,原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主体名称不再变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9年3月19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9—ZFBG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