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1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从市污染防治攻坚办获悉,为了强化各级有关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污染防治攻坚办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约谈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如出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等12种情况,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视情况对有关问题提请追责问责。
据介绍,《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生态环境职责、未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告诫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并视情况对有关问题提请追责问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造成生态红线破坏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由于环境问题、重点攻坚工作任务未完成等原因,导致市政府被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约谈的;中央、省环保交办问题数量超过10个的,或者环保督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并公开通报的;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全国、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环境空气质量连续3个月在全市排名靠后的;国、省控出境水断面连续2次不达标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大气、水、土壤3个实施方案攻坚任务或年度攻坚成效考核全市后2名的(大气按国控点所在市内四区最后1名、其他8个县市区后2名约谈);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区域、流域限批的;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并给全市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存在其他特别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出现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空气质量恶化、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等9种情况时,市污染防治攻坚办领导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并视情况对有关问题提请追责问责。
出现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乡镇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市排名连续靠后,河流断面、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目标被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连续通报2次及以上等7种情况时,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责成相关县(市、区)政府对乡(镇、街道)、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15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根据被约谈单位提供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约谈结果将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