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2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第一条 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保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其受到的不实反映及时澄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共党员、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澄清保护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准确认定相关问题,保护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法治的原则。
第四条 对受到错告或者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根据管理权限和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结合具体实际,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 一般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澄清工作:
(一)以书面文件或者召开会议等形式,向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在单位通报调查核实情况。
(二)为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澄清证明。澄清证明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三)对因错告或者诬告陷害行为在网络等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调查单位根据调查结论和实际情况,可会同宣传、公安、网络信息等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及时澄清事实。
(四)对因错告或者诬告陷害行为,致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评先评优、考察任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受到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补录、纠正或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弥补。
第六条 对错告或者诬告陷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和澄清情况,调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等机关和部门通报。
第七条 在澄清保护工作中,依纪依法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平顶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中共平顶山市纪委、平顶山市监察委员会、中共平顶山市委组织部、中共平顶山市委政法委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