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30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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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构建和谐人居环境,9月23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2017年7月11日印发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搬迁范围及方向、政策措施、利益分配、组织保障、工作程序、附则共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政策鼓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市内3区现有工业企业分批分期有序实施“退城进园”,力争实现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园区”。
第二部分是“搬迁范围及方向”。一是规定了“退城进园”工业企业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入驻的园区。
第三部分是“政策措施”。一是资金奖励政策;二是企业“退城进园”新项目用地政策;三是“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项目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是“利益分配”。“退城进园”企业利益分配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平政〔2018〕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一是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协调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有关事宜;二是明确了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职责。
第六部分是“工作程序”。规定了企业应向辖区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政府部门相关办理流程。
第七部分是“附则”。一是规定了《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二是鉴于目前在市内3区仍存在影响城市发展布局等问题的相关企业,附则部分增加了“其他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可一事一议,参照执行”的内容。
平政〔2019〕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