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9-0003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11月7日,我市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即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含遵化店镇)行政区域内,以及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布本县其他地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汝州市、舞钢市、石龙区政府自行决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县、乡、村三级属地管理责任及逐级应当做好的相关工作重点;明确了公安、应急管理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出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特别是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酒店、物业、婚庆、殡葬等重点服务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问题的追究惩治标准。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全市通报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文明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记入文明单位创评档案,并予以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依纪依规给予政务处分;违反《暂行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政务处分。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平政25号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