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9-00032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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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规范高新区管理和服务,保障和促进高新区创新发展,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出台背景
平顶山高新区是我市新型工业示范区和改革开放的窗口,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高新区也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主体地位模糊、管理权限和经济社会管理责任覆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在我市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借鉴郑州市做法,先行制定我市《暂行规定》,最大限度给予高新区政策支持,为高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有力依据。
二、《暂行规定》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所称高新区,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暂行规定》。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二十八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管委会主体地位
《暂行规定》明确了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市政府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解决长期困扰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权力来源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二)关于管委会管理权限
在经济管理方面,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如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行使相当县级的管理权限。同时,《暂行规定》规定,高新区管委会依法梳理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提请市政府确定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行政执法体制
《暂行规定》学习借鉴了郑州市政府规章的做法,结合我市高新区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授权、委托、综合、派驻”等多种模式。一是授权。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二是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管委会或者其所属职能机构实施,根据需要刻制专用印章,交高新区管委会使用。三是综合。经批准,高新区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四是派驻。属于派驻机构负责的行政执法事项,由派驻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实施。
(四)关于人事管理体制机制
《暂行规定》对高新区管委会在内设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体制方面授予充分自主权。一是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设立或调整与权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二是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
(五)关于规划和土地管理
一是市政府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为高新区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二是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委托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修改高新区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高新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储备计划,按照“统一报批、统一收储、统一规划、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管理。
(六)关于资金保障
设立产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七)关于监督机制
市政府建立健全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评价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挂钩。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履行或者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