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11日

 

 

平顶山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推动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树木,主要是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城市绿地上的乔木。

重点加强城市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市城市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我市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将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和“林长制”有机结合,明晰职责,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全面提升城市树木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

(一)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2022〕3号)规定,道路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行道树、绿化带,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游园、绿地,由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其余城市道路的行道树、绿化带和其他公园、游园、绿地,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上的城市树木,由属地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绿地上的城市树木,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市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未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城市树木管护责任,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设置标牌明确管护责任人,保持城市树木生长旺盛、绿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因工程建设、土地征转、排危排险、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城市道路开口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因公园、游园升级改造,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升级改造方案经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九条  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城市大树超过10株、砍伐城市大树超过2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种类、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确需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一)有关单位或个人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在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受理后,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应当至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对可以减少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出优化建议和要求。勘察结束后,提出现场勘察意见;

(三)审核通过的,市城市管理局出具行政许可办结通知书。

第十一条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者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同种类的树木,补植的城市树木胸径不得小于10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补植或者委托补植,相关费用由砍伐者承担。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树木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树木正常生长规律,定期对养护管理的城市树木组织修剪。

第十四条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同意,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进行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进行修剪。因工程建设需要修剪树木的,需支付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进行修剪。

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城市大树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攀枝采叶、掐花摘果、剥损树皮、摇晃幼树等;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

(三)在树旁倾倒有害物质、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种植其他作物或者取土;

(四)其他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理档案,划定保护范围;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落实本辖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设置标牌,分株制定复壮保护措施,加强管护和社会宣传。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标牌或者排水沟等相关保护设施;

(三)在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四)在树冠外五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道路,铺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有害植物疫情预警预报防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发布植物疫情监测预报。

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对城市树木进行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推广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

市城市管理局在城市树木发生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督促、组织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进行除治;在城市树木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或者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处理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城市树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石龙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城市树木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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