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市场参与者自觉守法,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
案例一: 平顶山市郏县 某 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嘉施利”牌复合肥料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
2022年9月29日,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郏县 某 农资经营部销售的 “嘉施利”牌复合肥料(规格型号:15-15-15总养分≥45%,生产日期:2022年1月9日,抽样基数:10吨)进行抽样检验。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养分和氮含量不合格。经查,该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嘉施利”牌复合肥料10吨,销售价为每吨3800元,货值金额38000元,违法所得6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5.7万元。
肥料作为粮食的 “粮食”,关乎粮食安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例二: 宝丰县某饭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李某经营的饭店抽检“牛头肉”,后经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5万元。
如果短时间内经口摄入 (误食或超量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易引起急性中毒。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2012年、2018年原国家食药监局先后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办相关案件并进行公示,希望引起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重视和警觉。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严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小作坊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案例三: 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驻马店市 某某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16日,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郏县 某 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现场发现 “豫全友”牌生物有机肥外包装正面有“本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
经查,该批有机肥生产企业为驻马店市 某某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是有机肥料(芝麻饼肥),而该批有机肥是菜籽饼肥,不在认证范围内。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上标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认证范围不符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3年4月4日,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有机肥120吨,罚款22万元。
案件四:平顶山市武某某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查获一个生产、销售涉疫假药“***”片的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人,查获涉案假药2600余盒(共计生产3400余盒),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销售网络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
经查,自 202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等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帝佳尚城小区、卫东区东大营1号生产假“ ***” 片,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形式进行销售,涉案价值 100余万元,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023年6月30日、7月30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王某珂和王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五: 鲁山县个人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6月7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一农民经营的减肥食品(秘密so压片糖果)进行抽样检验。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减肥食品,货值金额为 38700元,违法所得12975元。案发后,当事人将该违法所得全部退赔。当事人经营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10月9日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77.4万元。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 抑制剂 ,具有 兴奋 、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 血压升高 、心率加快、 厌食 、 失眠 、 肝功能异常 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我国早在 2010年就已经在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等制剂及原料药,由于西布曲明、 芬氟拉明 等药物价格低廉,屡被一些不法商家加入减肥食品中牟取暴利。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营者,严厉惩处了一批黑心商贩,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六: 叶县水寨乡某购物广场涉嫌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案
2023年4月21日,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叶县水寨乡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销售的花菜在其产品标识牌上标称“有机花菜”,现场不能提供有机认证标识和有机编码编号,农产品销售凭证上显示为“有机花菜”。
经查当事人购进 2件共计24斤,购进价格是19元/件,货值金额38元。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其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 1000元。
有机产品 ,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案例七:平顶山市鲁山县张官营镇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案
2023年3月29日,鲁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鲁山县张官营镇某饭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饭店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大厅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且服务人员在顾客点餐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同时推荐店内特色菜,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4月12日,执法人员在责改复查时,发现该饭店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致使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之规定,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平顶山市石龙区 某 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使用未经 消毒的餐具、饮 具案
2023年6月14日,石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某校外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场所二楼摆放一台豪华型多功能保洁柜,柜内摆放有83个不锈钢碗具,4个保鲜盒,碗内外有污渍,保洁柜消毒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未登记,该保洁柜底部已生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6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5日,石龙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仍存在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柜消毒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未登记,该保洁柜底部生锈。经调查,该公司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行为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采用的物理或化学方式消毒餐具,并配备有明显标示的密闭保洁柜用于存放已消毒的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洁净,切实保障餐饮消费安全。
案例九: 宝丰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2023年8月17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宝丰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里脊(猪肉)((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 100,实测值970.5 )和后腿(猪肉)(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 100,实测值890.0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7、1、5裁量基准从重的规定,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96.3元;罚款9.8万元。
肉类食品中兽药 “恩诺沙星”含量国家有严格限制,超标易对食用的人群造成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营者,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防止问题肉类食品流向餐桌。
案例十:平顶山市叶县某某便利超市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月饼案
2023年9月20日,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叶县某某便利超市开展月饼市场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国弘”牌月饼(礼盒)产品进行抽查,测算结果显示该批月饼包装空隙率为64.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叶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