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24-00001 发布日期 2024-01-3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文字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01-31 浏览次数: 次 浏览 相关阅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24〕1号,以下简称 《通告》 ),为便于理解 《通告》 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平安委办〔2024〕11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关于燃放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关于燃放区域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部分:关于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部分:关于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部分:关于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部分:关于《通告》施行日期的规定。

四、政策问答

1.关于燃放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平安委办〔2024〕11号)规定,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早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关于燃放区域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平安委办〔2024〕*号)规定,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重要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

(12)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在小区内燃放的,应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村(局)委会、社区物业公司等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有哪些?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四)“三无”烟花爆竹产品;(五)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六)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

4.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三)不得有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六)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严禁在非燃放时间、非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八)应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购买烟花爆竹。

5.关于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30日(腊月二十)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在以上时间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应全部安全处置,清除库存。(二)严禁以销售为目的在家庭住宅、居民楼储存烟花爆竹。(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四)严禁超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

6.关于违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关于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

8.关于《通告》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9〕25号)同时暂时停止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五、征求意见及合规性审查情况

《通告》已征求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共8家单位的意见建议,采纳了其中合理化成分。起草完成后及时向主管市领导汇报,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合规审查,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和政府办审查意见,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臧建勋 

政策咨询电话:0375-263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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