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暂行)
濮科字[2004] 56号
濮阳市科技局
关于下发《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工兴市”战略,推动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体系建设,市科技局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了《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下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濮阳市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参照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豫科[2001]61号)、濮阳市企业科研开发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濮政[1998]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条件
第二条 企业须是依法在本市注册,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制造业经济实体,有相应的场地和设施,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或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或企业是该地区、该系统重点支持的支柱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
第四条 企业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主要负责人熟悉现代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五条 企业已建立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并制定有科技发展规划或年度产品开发计划。科研开发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设施、有经费、有项目。
第六条 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在15%以上,其中应用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可在10%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
第七条 企业注重科技投入,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八条 企业重视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内部建立了员工创新激励机制。
第九条 企业注重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及环保部门的环评。
第三章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评,申请企业做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及现场考核、答辩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议,出具评议结果,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四章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企业,市科技局授予“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改善企业科研条件和奖励一线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 对“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市科技局将积极向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推荐,并优先列入濮阳市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确定的示范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濮阳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一月底之前,企业将其生产、经营和研发等情况报所属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