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日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抽查了各省上报备案的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我省共抽查企业16家,其中5家企业存在疑问或问题。针对第一批认定中出现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河南省2009年度第二批及以后各批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补充报送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须提供国家相关权威机关出具的有效性证明。
1.专利有效性证明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其中须包括专利目前法律状态说明等内容,并加盖证明出具机关公章。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须参照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有效性证明,并加盖证明出具机关公章。
3.软件著作权须参照专利,由国家版权局出具有效性证明,并加盖证明出具机关公章。
4. 植物新品种须参照专利,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或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出具有效性证明,并加盖证明出具机关公章。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中。
三、望各申报企业本着承诺的诚信态度组织申报材料,加强规范财务核算。望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查,对于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地方初审。
附件1: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须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