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规范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建设创新型濮阳,参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高[2008]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加强产学研合作、进行科技招商、人才招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建设孵化器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项长期性的重要战略措施,是规模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增加税源的重要举措。各县(区)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建设孵化器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超常规地支持发展孵化器。

第四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五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濮阳建设。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在濮阳市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5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3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 孵化器自身拥有3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者认定为市级孵化器,颁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予以公布。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达到省级、国家级孵化器条件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市级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设立种子孵化资金,优先支持在孵企业。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工业园区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1. 加大政府对孵化器补贴的力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可按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产品推介、商务代理等)所发生的实际金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单个孵化器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鼓励在孵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孵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科技中介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同上款),可按20%一次性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上述补贴资金,从市科技经费中支出。

2.对孵化器推荐的在孵企业,全市创业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优先支持,担保公司要优先安排担保。

3.支持孵化器优先建设公共研发平台。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县(区)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县(区)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回籍创业就业,缩短区域差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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