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管理工作,现将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予以转发,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更名工作。
濮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