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科〔2012〕3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濮阳市财政局、濮阳市国家税务局和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濮科〔2010〕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适用及认定范围
研究开发项目适用范围: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认定范围:
(一)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以下两类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需报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和地税局进行鉴定:
1、集团公司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指单个项目)以上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申请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以下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和地税局进行认定。
二、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的内容
(一)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的认定范围;
(二)项目的研发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三、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出判断,如认为符合政策,按照要求,将认定所需的材料报送各县(区)科技局,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需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需市科技局认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认定。
四、报送材料
(一)需报送省科技厅进行认定的项目,按照豫科〔2011〕183号文件要求办理(资料请于2012年2月2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
(二)需报市科技局进行认定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申请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以下),报如下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或科技计划立项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意见书(附件2);
4、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5、纸质材料一式5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6666209 联系人:张周玺 李海坤
E-mail:6666209@163.com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认定只是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领域目录出具技术认定意见。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豫科〔2009〕101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及程序要求,及时受理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认备案工作。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做好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税收优惠落实准确到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附件:1.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申请报告
2.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意见书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濮阳市国家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