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2〕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濮阳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工作步伐,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濮政〔2011〕106号),设立濮阳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奖励、补助、贴息、配套等无偿资助的形式,对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产业类项目进行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资金安排重点以每年发布的《濮阳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1.国家、省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

2.本市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

3.支持信息资源目录、交换体系建设和管理的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和利用项目;

4.信息安全、重点行业信息化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信息化支撑体系建设项目;

5.本市重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建设及应用项目。

(二)信息化产业类项目

1.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应用的示范性项目;

2.对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市场营销电子化、软件及信息系统服务集成等项目;

3.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节能减排、实施循环经济项目;

4.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5.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应用项目和现代物流建设项目;

6.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项目。

(三)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市本级)、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的行政单位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制度健全,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三)申报单位在国家、省、市同行业及同领域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或试验效应;

(四)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资金概算和确定的资金来源;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建设及应用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濮阳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行政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情况;事业单位提供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资金概算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

第四章  信息化产业类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场地、信息安全保障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水平;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濮阳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部门(含市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审查后予以退回。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市工信局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确定发布年度《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各县(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联合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包括专业审查、财务税收分析、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各单位在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未完成和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信息化发展项目建设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方案设计费、劳务和培训费、咨询费、鉴定验收费、监理费、会务材料费等,项目资金应以软硬件建设为主。

第十六条  对于无偿资助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

对于国家、省级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额。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度后15日内,向市工信局报送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项目完成报告。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责任书组织验收。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对付诸实施的项目,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3—5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纪律,执行项目合同,建立专账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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