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工信科〔2013〕3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年度工作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决定开展2016年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报和2013年认定的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复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工作安排
(一)2016年我省要突出以产业集聚区骨干企业为依托,围绕《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豫政〔2016〕12号)所确定的12个重点领域创新发展的重大共性需求,建设发展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促进企业研发和科技创新,推动我省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相关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关于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照“管理办法”(可在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http://www.iitha.gov.cn/“科技处——科技创新”栏目中查询)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另附省级或以上相关行业组织证明材料(见附件1),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原则上要求中心由依托单位和本中心所服务工业领域的省内外若干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组建。
(三)2016年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实行限额申报,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郑州、洛阳、新乡限额推荐申报5家,其他省辖市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管委会限额推荐申报3家,各省直管县(市)限额推荐申报1家。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条件和要求,对本地申报的中心进行严格审查,在限额内择优行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
(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请将本地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一并上报,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2016年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作)文字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2.申报单位《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书》和有关支撑材料文字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不需提供有关支撑材料的图片扫描件)。
二、2013年认定的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复核评价工作安排
(一)复核评价范围
2013年认定的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及依托单位(名单见附件3)。
(二)复核形式和要求
复核主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核的方式进行。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依据原认定的设计中心及依托单位提交的文字材料,对照各研发设计中心2013年提交的相关材料,由省工信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各研发设计中心的活动开展情况、计划目标达成情况及下一阶段发展规划等分别作出“建议通过复核”、“建议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后通过复核”和“建议不通过复核”等三种意见。凡被认定为“建议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后通过复核”的,由省工信委科技处通知相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其转告相关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并视情况由省工信委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确认,认为达到“管理办法”要求的,与专家评审意见为“建议通过复核”的单位一并作为通过复核单位由省工信委发文对外公布,凡未列入通过复核单位名单的,一律自发文之日起取消中心称号,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相关牌匾,并不得再以中心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及宣传。
(三)复核材料要求
请各中心按照本通知附件4的要求提交2013年以来本中心建设及开展工作总结(具体格式见附件4),和需提供的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包括文字版、电子版各一份),然后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出具复核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工信委科技处。
(四)相关要求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的中心及依托单位做好复核准备工作,并自行确定本地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汇总审核的时间。凡中心(依托单位)未按时填报评价材料的,由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委科技处书面说明情况,并出具不推荐意见。
三、时间要求
请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2016年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及2013年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复核评价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核确认后,于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18:00前送达省工信委科技处,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处
联系人:王冰 路正红 联系电话:0371-65509831
地 址:郑州市花园路北段信息大厦2103室
邮 编:450008
电子邮箱:hngxtkjc@126.com
附件:1.省级或以上相关行业组织证明材料
2.2016年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申报汇总表
3.2013年认定的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及依托单位
4.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工作总结
2016年8月23日